重庆人龚先生2013年购买了一辆事故法拉利车,2015年5月初,龚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4S店被判“退一赔一”,返还车主720万元(见本报2017年1月17日7版)。
钱还没拿到,4S店反告龚先生赔948万元,索赔理由是“折旧费和车辆使用费”。日前,双方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龚先生和4S店签订了买卖合同,龚先生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使用涉案车辆,虽然车辆确实存在贬值等客观事实,但该合同撤销系4S店的欺诈行为所致,4S店主观上存在过错,龚先生对此并无过错,故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贬值)应由4S店自行承担。
720万赔偿款未到手
4S店诉讼索赔948万
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4S店消费欺诈成立,履行“退一赔一”,并在判决生效后,划拨了720万元赔偿款及诉讼费到法院账户。
孰知,这笔钱还未到龚先生手中,4S店就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948万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全部费用(合计732万余元)。
对此,龚先生认为,4S店此举是存心报复,并继续委托律师应对。他告诉记者,因4S店的赔款不能及时到位,自己遭受了很大损失。
4S店反告车主的判决书。
748万使用费、200万折旧费
车辆使用费每天折算6000元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4S店诉请龚先生应赔偿748万车辆使用费,称这是按照同款法拉利的租车标准计算的,一直到2017年1月22日,即终审判决要求的还车之日。4S店称,折算下来,车辆使用费每天为6000元。
此外,4S店还要求龚先生支付200万元的车辆折旧费,称这200万元仅为购车之日到发现问题提起诉讼的折旧损失,此后的折旧费需要另算,具体索赔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在一审庭审中,4S店称,上述共计948万的诉求仅为诉请金额,具体索赔金额也“以司法鉴定为准”。
为此,4S店缴纳了7.8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和5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一审判决中,4S店的上述诉请未获得支持,这笔钱也需其自行承担。
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律师希望此案早日解决
为了让消费欺诈案能够善始善终,龚先生在起诉前,和律师一起到4S店还车,并留下了录音、录像证据。诉讼期间,龚先生虽然没有开这辆法拉利,但还是为车子做了保养,“保养费用每次都是几万元”。
消费欺诈案终审宣判后,2016年12月,龚先生特意对还车过程申请了公证。“保养费用、公证费这些,我都还没在当初的诉讼里跟他们算,不想把事情搞得麻烦,没想到4S店还是要把事情搞复杂!”对4S店的做法,龚先生表示愤怒和无奈。
“此纠纷耗时几年,由于经营方申请了司法冻结,直到今日消费者还未能获得赔偿。”龚先生的原审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晔说。
陈晔表示,虽然一审4S店诉求被全部驳回,但是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无论怎样,我们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此案早日解决。”
事件始末
2013年1月29日 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 渝北某4S店向龚先生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 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年9月起 龚先生感觉车辆总发出异响。
2015年初 朋友发现该车曾大修过。
2015年4月 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初 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4S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审判决,判4S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0日 该案二审开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 判决生效后,732万余元赔偿款、诉讼费等从4S店划拨到法院账户。
2016年12月29日 龚先生到4S店还车,由重庆市公证处作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
2016年12月30日 4S店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738万元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732万余元。
2017年1月22日 4S店起诉龚先生,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旧费,总共948万元(较之前增加了210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2018年1月 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