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院违法还是新闻造假?
佛山日报2006年10月7日A5版刊登了一篇名叫《如何培养孩子引发家庭矛盾 “宝宝成长计划”拆散一个家》的特写(://.fsonline../szb/html/2006-10/07/content_5968683.htm),讲的是南京浦口区一小女孩出生之前,爷爷奶奶就编写好了八万字的《宝宝成长计划》;被“计划”培养出来的孩子从幼儿园拿回了许多奖状,可她却不会笑,也不知道怎么和小朋友们一起玩,小朋友喊她“呆子”;万般无奈,妈妈带着孩子离开了这个只有“计划”,没有温暖的家…… 故事挺吸引人,但作为一个法律人还是觉得有点不对头。 故事中说明,2005年2月,张某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理由是妻子对他不忠。接到法院的传票,向某丝毫没有难过,相反,她却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如果不是张某先了一步,她还准备向法院起诉呢!她早想离开这个让她伤心的家了!因为是初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几个月后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对这个结果不满,向某更是不满。刚接到一审结果,她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不久,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下来后,向某毫不犹豫地带着女儿回到了娘家。 这真让外行人怀疑中国法官的水平。 看点一:因为是初次起诉就不允许离婚?这是哪国的法律规定呵? 看点二,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这又是哪国的法律规定? 看点三,对上述判决,不但原告不满,被告也不满意,被告上诉要求法院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二审法院竟又不准,这让人能相信吗? 换言之,老公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老婆说同意,结果一审法院说你们感情很好,不能离,我们俩好不好你法院怎么知道的呵?人常说法律不进入卧室,两人床苐之事你法官怎么知道呵?一审后,老婆不干了,说我们俩感情已破裂,为什么法院不准我们离婚?我要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说,你们俩感情就是没破裂。这不是可笑之极吗?真是这样的话,这个案例要载入司法史了。 当然也可能是法院对原告的所谓被告不忠这一事实因原告没有证据不支持,但这并不是不准离婚的理由。 看点三,二次离婚时,为了询问孩子的意愿,七岁的鸣鸣也走上了法庭。法官问她愿意跟妈妈生活还是跟爸爸生活,她毫不犹豫地说出了“妈妈”,法官问她为什么?鸣鸣说:“跟妈妈在一起,我很快乐,跟爸爸在一起,爷爷奶奶天天都要教育我,我不想听,我只想玩。”[page] 一则,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抚养问题,在离婚时十岁以上儿童要听取其意见,因为十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的小孩子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她的话有法律意义吗? 另外,对未成年人,可以上法庭在开庭时进行调查吗?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个人认为可能这种方式也不对,一般情况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作私下调查,一则保密二则注意小孩子的情绪调节。 还有小孩子有爱玩的天性,她这种表达能有法律意义吗? 看点四,对于这样的结果,张家无法接受,张某提起了上诉。7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某一家依法享有对张鸣的探视权。 我们现行婚姻法规定了不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的探视权,但对孩子的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是否有权,仍然有争议,如果说这个判决是真的,这个案例我看因为其先创性可能要上最高法院公报了。 到底是我分析的不对还是新闻不对?我希望有南京法院的网友告诉我这个案件的真相。 如果说我错了,说明我这个法律大学真是白读了。以后,我干脆去重修一次算了。 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