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洪水灾害是世界历史上自然灾害中极为严重的灾害之一。然而作为转嫁风险、损失补偿重要手段的洪水保险,却没有大范围普及。究其原因,并不是洪水保险缺乏需求,而是由于保险经营自身的一些原因所引起。 “五害之属,水最为大”(《管子篇》),洪水灾害是世界历史上自然灾害中极为严重的灾害之一。人类在与洪水的长期斗争中,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仅仅依靠工程设施来避免洪水灾害是不现实的,因而各国的防洪对策由过去单纯重视工程措施,转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策略。保险作为防灾减损的一项重要的非工程措施,可以通过在时间、空间上分摊风险,增强社会整体的承灾能力,在防御灾害、灾后救助、补偿和减少灾害损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洪水保险并没有大范围普及,究其原因,并不是洪水保险缺乏需求,而是由于保险经营自身的一些原因所引起。 风险的可保性原则及洪水风险特征分析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转嫁风险和损失补偿的职能,然而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则: 大量性,即存在大量同质且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满足保险经营所要求的大数法则对于洪水风险,当只有面临洪水风险的人,才参与投保时,大量性条件得不到满足。这是由于明确面临洪水风险的建筑,通常不会超过一国实物资产的1%。因此,保险区域过小或保险对象过于集中,导致投保人数太少,不能满足保险经营所要求的大数法则。这可能是洪水保险不能得到普及的首要原因。 纯粹性,即风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由于洪水一旦发生,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洪水风险对投保人而言,属于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因此市场上存在洪水保险需求。 可评估性,即风险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预期损失,是可以确定或测定的由于小规模的洪水经常发生,因此可通过统计方法分析洪水损失,使得洪水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是可以评估的。但是,与其他自然灾害风险一样,当发生重大的巨灾损失时,历史统计数据的可信度较差,这是由于发生一次巨灾事件的概率很低,统计数据很少将其考虑在内。然而,通过设定一些假设条件,可模拟洪水事故的发生,因此数据可信度较差的问题可得到解决,通过适当的建模,可对洪水损失进行评估。 偶然性,即风险事件发生的时间是不可预知的,且事件发生本身必须独立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洪水风险并不完全满足偶然性准则。隔几年就发生一次的损失,原则上是可以预知的,因此通常不被保险公司所承保。尽管洪水的回归期间是准确定义的,但是损失频率通常不可预知,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即当洪峰快来时,承保的风险损失是可预知的。类似的,改变水道的工程项目或修筑防洪堤,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洪水风险增加或降低,这种风险状况的改变是可预知的。例如,修建防洪堤可使上游水平面维持在一定水平,但是会使水的流速加快,导致下游的水平面上升,增加下游的洪水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关注这些变化,并采取适当的承保技术,使得所承保的洪水风险是意外风险。 经济可行性,即收取的保费必须是充足的,以满足将来发生的损失赔付的需求,且费率必须合理,不能过高当洪水保险承保的区域人口密集,一旦发生洪水事件,所有投保人都申请保险索赔,则收取的保费不足以赔偿损失,洪水保险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而回归期间是100年的洪水事件,能使风险承担者建立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付洪水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承保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洪水保险的高费率不仅体现在高损失率上,而且也体现在高费用率上。这是由于洪水风险承保的技术性强,且洪水的发生有很强的季节性,理赔时间比较集中,损失评估工作难度大,此外,保险人难以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措施,保险人必须投入大量的成本,最终导致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加重。高得吓人的保费,必然使收入不高的投保人在洪水保险面前望而却步。 分散性,即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一次洪水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甚至多个省,使得洪水风险单位过于巨大,在一省以至于一国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因此,在同一洪水风险区参与洪水保险的投保人越多,风险越不容易分散,风险损失越大。要实行洪水保险,承保范围不能太小,必须大面积开展,同时,对洪水保险在一国和世界范围内进行再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从上述对洪水风险的可保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可保风险应满足的六大条件中,除了第二个条件能够满足外,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勉强能够满足,第一个和第六个满足程度较低,而第五个条件一般不易满足,因此相对于一般的人身、财产风险,洪水风险的可保性较差,只有较弱的可保性,如果洪水保险实行纯粹的商业保险,又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或补贴,较弱的可保性将使得洪水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困难重重,这也是为什么洪水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在世界各国普遍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洪水风险可保性的进一步探讨保险原则是确定一个风险是否为可保风险的重要准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准则都同等重要,在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大量性、可评估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 (一)逆选择———主要瓶颈在任何形式的保险市场内,承保建筑物和室内物品的保单中,只有一小部分会受到洪水的影响。但是,洪水所影响的区域总是同样的地区,而且特定河流的泛滥几乎是以固定时间间隔出现,因此,这种洪水不应被视作无法预测的事件。一方面,仅是居住在这些受影响地区的人在寻求保险,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人,却对这种保险不感兴趣,因为他们认为风险很低。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个人出售单独承保这种风险的保单,保险费将非常高,以至于投保人一般会认为不可接受。这种现象称为“逆选择”。如何有效解决“逆选择”和高保费问题呢? 扩大风险累积如果洪水只是自然灾害之一,可将洪水和其他自然风险一起采用一揽子保单承保。例如,当大部分损失是由风暴造成的,那么将洪水风险和风暴一起承保的保单,可有效降低逆选择,这是因为风暴袭击的地区通常和洪水多发地区不同。通过强制的方式将洪水风险捆绑于火灾保险中,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如果国家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也可有效规避逆选择。但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该方案的有效程度就值得商榷了。然而,当保费与洪水风险相匹配时,其可接受程度可得到大大提高。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加大洪水保险的宣传力度。许多人不会意识到他们的财产面临不常发生的风险的威胁。如果人们了解风险的存在,例如,如果人们知道沿河地区和沿海地区可能遭受一次损失过百万的巨灾时,由于风险可能随时发生,人们会增加保险需求。 风险累积越大,对个人而言瓶颈越小。因为大部分人低估了他们所面临的洪水风险,许多国家的保险需求集中在损失频率高的风险。这意味着存在损失瓶颈,因此,参与投保的人均洪水保险保费很高,导致洪水保险对潜在的投保人失去吸引力。表一显示了增加风险累积对风险保费的影响。 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按损失发生的频率对风险进行分类,对于损失频率较高的风险不予承保。此外,通过设置免赔额将小额损失转嫁给被保险人,和对所承保财产采用重置价值等措施,控制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以达到降低费率的目的。 收取与风险相匹配的充足的保费对承保范围和保费划分级别,如在高风险区,收取较高的保费或设置较高的免赔额,体现保费的公平性,以提高险种的可接受程度。 (二)重大损失的可评估性———第二个瓶颈 要开展洪水保险,最重要的是要对洪水损失进行准确估计。由于洪水本身具有时空复杂性,再加上用于灾害损失研究的基础资料太薄弱,对洪水损失评估的难度很大。但是,水理学和地理信息科学的发展,使得对洪水损失进行评估成为可能。此外,国外于70年代就有大学研究所研究巨灾模型,主要的巨灾模型开发商或研发单位,包括独立的灾害模型化公司、大学研究所、再保险公司及中介经纪公司和政府机构等,他们先后研发出ZURS、DACH、FRAT(FloodRiskAssessmentTool)及全概率洪水损失评估模型等洪水风险模型。另外,还有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和蒙特卡洛模拟的洪水损失评估模型,这些模型的使用,使得洪水损失评估不再是难题。(三)经济可行性———另一个挑战 洪水风险的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导致洪水保险的费率很高,这就产生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问题。过高的保费使得人们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能收取足够的保费以积累巨灾风险基金来应付将来的赔付,那么洪水保险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需采取以下措施: 限制损失限额和承保范围只承担部分风险,限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但是对于单个投保人而言,设置最高限额可能是不适合的,因为当被保险人遭受全损时得不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可保性的原则设定保单赔偿限额。此外,任何形式的保单都必须规定明确的承保范围,以控制赔付责任。 集团共保和再保险由于洪水保险风险单位巨大,且不易分散,因此建立省级和国家级的洪水风险基金及实施洪水再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这样,也可以通过加强第一和第六个可保条件,使得不易承保的风险可以通过再保险方式,而具有可保性。 另外,当市场上有许多保险公司提供洪水保险时,这些公司组成一个共保集团是很有必要的。共保集团成员根据其市场份额缴纳保费,将所有的损失转移给集团。当公司受到巨灾的影响而陷入财务困境时,集团分散损失的优势显而易见。如果共保集团购买再保险,则承保能力可大大增加。 替代性风险转移措施(ART)ART是另一种风险融资方式。通过发行巨灾证券,资本市场也参与提供重大损失事件的保障。在过去三年中,美国通过发行巨灾证券产生了超过10亿美元的地震和风暴风险的承保能力。理论上,这些风险融资方式同样适用于洪水风险。风险通过在投保人、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转移,洪水风险最终能够承保。 对投保人和保险经营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或补贴由于洪水保险费率很高,其可保性较弱,导致投保人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经营。但如果政府能在保费及经营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则洪水保险的费率可以大大降低,其第五个可保性条件可以较好地满足,而且洪水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准公共性和外部性,通过补贴,可以部分弥补其市场失灵。 (四)风险的分散性———第四个瓶颈 扩大和分散洪水保险的经营区域,避免实施范围的过度集中。保险区域狭小和过于集中,比如仅在一个乡或一个县推广,会导致风险过于集中而无法分散,而尽可能扩大和分散洪水保险的经营区域,比如在全省以至于全国推广,则可以保证有尽可能多的独立风险单位,从而使洪水风险较好地满足可保性的第一和第六个可保条件,其可保性大大增强。 有效承保洪水风险的措施 纵观全球,许多国家确实推出了洪水保险,有些国家推行很成功,而大部分国家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许多建筑物根本就没有保险保障。普遍接受的理由是由于洪水保险的保费太高。但是,只要保单仅签发给面临洪水风险的人群,保单持有人的数量太少,则这种情况就不会改变。要想增加风险累积单位以有效承保洪水风险,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实行洪水保险的统保和法定强制保险国家可颁布《洪水保险法》,要求凡是按照洪水风险图确定出来的,易受洪水威胁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需参加洪水保险,否则不享受灾后国家救济;非洪水威胁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防洪基金。这样通过实行洪水保险的全面统保和强制保险,使蓄滞洪区和受益区居民合理分担成本,同时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对投保人和保险经营机构给予政策性扶持或补贴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投保人保费负担的问题,保险人也可有充足的保费应付将来的损失赔偿,使得洪水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在实行洪水保险前期,国家可适当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洪水保险基金,当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后,渐渐减少资金投入直至退出市场,最终完全由商业化保险公司运作。 大范围推广洪水保险通过增加参与主体,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 发展单一风险洪水保单,控制洪水保险责任洪水包括三种基本类型:河流泛滥、风暴潮和骤发洪水。针对河流泛滥而言,由于其存在“逆选择”和高保费的问题,因此保单设计比较复杂。比较理想的方式是,针对不同的河流泛滥类型,对洪水风险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编制洪水风险图,然后针对每一洪水风险区科学厘定洪水保险费率,设计免赔额、最高限额和保单条款等内容。此外,我国洪水损失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农作物损失,因此在保单设计方面与国外洪水保单要有所不同。洪水保险的对象应是保障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保障范围为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房屋、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产等严重影响灾后生产和生活的各项财产;洪水保单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损失发生后不再进行损失统计,按限额保险标准赔付。在风暴潮危险的情况下,“逆选择”更加明显。另外,这类单个事件的高潜在损失和其发生的低概率,也使保费的计算困难重重(这是一个将非常低阶和非常高阶的数相乘的问题,或称“零次无穷级数”)。因此,风暴潮在一般情况下无法保险。与此相反,骤发洪水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在概率上具有相对的确定性。风险标的物的地理分布是一定的,而被保险人的群体规模较大,即某人被某次极端事件伤害的频率较低。因此,保费可以较低。顾客对此类保险的需求可在广阔的市场范围内开发,而且在计算保费时能保证相对较高的可靠性。因此,骤发洪水造成的洪灾损失是完全可以保险的。 建立直接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资本市场和政府的最终再保险人的风险损失补偿机制首先,在直接保险层面,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设置免赔额、赔偿限额和保障范围等,一方面,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防灾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小额损失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在损失分担的第二层次,由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集团,对于中等程度的洪水损失由共保集团来承担。损失分担的第三层次为洪水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可设计指数再保险或参数启赔型洪水保单,对于达到一定参数级别的重大洪水损失,由再保险合同进行分摊,使得洪水风险在一国乃至国际范围内进行分散。 在损失分担的第四层次,积极开发替代性风险融资方式,如发行巨灾债券等,对特大洪水损失风险进行分散。目前,可借鉴的模式有墨西哥的地震指数保障产品,对于洪水风险亦可设计类似的指数保障产品或参数启赔型巨灾债券。最后,对于前四个层次不能分摊的损失,由政府充当最终再保险人来承担。这样,从直接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再到资本市场和政府的最终保障,洪水风险承担的整个体系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参与主体越来越多,洪水风险的分散面越来越大,大数法则发挥作用的范围不断拓宽,使得洪水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在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在整个体系中有效分摊洪水风险,使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保风险。 虽然洪水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及弱可保性特征,但这绝不意味着洪水保险就不能开展而只能偃旗息鼓。事实上,根据国内外洪水保险的经营实践,结合本文的分析,可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加以规避和补救,克服其弱可保性,从而使得洪水风险是可保风险。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