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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的法律分析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为此,必须建立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制度、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规范化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纵向授权的管理制度。当前,很多公司、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普遍实行了授权经营管理制度。 一、授权经营和代理制度的关系 (一)授权经营的法律涵义与分类授权经营的涵义非常丰富,在不同的场合,其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很难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国有资产的授权委托经营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类型,实行的是“三级授权经营”体制。第一级指的是各级政府授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以及对产权纠纷进行处理等。第二级指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称投资公司,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来重组与管理国有企业,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与此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授权,委托其统一经营管理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第三级指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受托的集团公司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的企业授权。这里所说的授权经营是上述“三级授权经营”的延伸,具体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总公司(授权人)授予所属分支机构(被授权人)一定的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利,由此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授权人承担。被授权人滥用授权、不正当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或超越授权,要视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根据授权的内容,授权一般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基本授权指总公司对所属分支机构从事一般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期限一般为1年。特别授权指总公司对所属分支机构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临时性授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授权的对象和层次,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种。直接授权指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授权。转授权指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授权对所属地(市)分公司的授权以及地(市)分公司对所属县(市、区)支公司的授权。 (二)代理制度是授权经营的理论基础 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公民、法人在民事、经济交往过程中,对于很多自己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均可以通过代理人来代为进行。无论哪一种形式的授权经营,都和代理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授权经营的法律涵义与代理的定义和特征基本相同,即被授权人或者代理人均须在授予的权限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利;被授权人或者代理人均须以授权人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被授权人或者代理人在授予的权限内从事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由授权人承担。在这里顺便提及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授权经营,如原中保集团对三家子公司的授权经营,与代理制度有一定的差别,即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由自己承担,在理论上含糊不清。 2.代理的分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是对代理的基本分类。授权经营基本上等同于委托代理。此外,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基本等同于授权经营中的基本授权和特殊授权。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又可称为转委托或复代理。转委托或复代理基本等同于授权经营的转授权。 3.代理的形式。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或称委托证明。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司实施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文件——法人授权书,基本上采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4.代理权的行使。一是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二是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三是不得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作为被授权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地位上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人,但在行使授予的经营管理权限方面与代理人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即分支机构也必须从维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授予的经营管理权限内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利。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代理制度是授权经营的理论基础。了解代理制度,将有助于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推行。但同时不能把授权经营管理制度与代理制度等同,如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而在授权经营法律关系中,被授权人必须接受授权,不得拒绝。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比代理制度内容要丰富得多。因此,在实践中,不能把分支机构完全视为代理人。否则,是非常有害的。 二、授权经营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公司的组织结构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如原中保集团与三家子公司;二是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三家子公司与所属分支机构。在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下,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股关系,母子公司各自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的责任仅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为限。如果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组织结构,是目前很多公司普遍采用的。当前,形成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一般是指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母子公司组织结构的优点,但对于金融企业不适用,有限的注册资本难以承担巨大的责任,不利于取得客户的信任。因此,金融企业普遍采取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在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经营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如《保险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实践证明,金融企业采用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可行的,对增强分支机构的信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有很大的缺陷,因为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一切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不善发生巨大亏损,所承担的责任不是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为限,而是以整个法人的资产承担责任。所以,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上的过错,都会影响到整个法人,甚至会引发整个法人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所以,在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下,总公司更应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与管理。当然加强控制与管理不是目的,更不是把分支机构管死,而是把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纳入到总公司经营目标的轨道上来。当前,出现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背离的现象,应引起总公司的高度重视。为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一方面充分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授权经营、分权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对理顺总、分公司关系,明确划分总、分公司权限和责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证实现总公司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经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在对外签订合同、起诉、应诉、办理年检等事务时,往往需要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操作起来非常繁琐。推行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后,总公司可以授予分支机构一定的法律事务权限,如在经营管理权限内,对外签发保险单及订立其他合同,并独立履行合同;在经营管理权限内发生的纠纷,代表授权人起诉、提起仲裁或应诉,承担诉讼或仲裁的法律后果;代表授权人办理本公司及所辖公司年检、变更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事项有关事宜等。这样,分支机构作为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就可以代表总公司从事有关活动,不需要总公司再进行专门授权。 三、授权经营的法律关系 授权经营的法律关系是指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授权经营过程中受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授权经营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授权经营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授权人指授予权限的机构,被授权人指接受权限的机构。在转授权关系中,授权人仍然是总公司,而不是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只是在总公司事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转授权,是转授权法律关系的关系人,而不是当事人。因此,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的转授权享有限制、变更和撤销等项权利。总公司不直接向地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直接授权,而是由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转授权,是出于管理上的考虑,而不是无权这样做。 (二)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即被授权人所占有、使用的财产及其利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有义务经营和管理好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并保证其保值和增值。 (三)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授权经营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1.授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授权人的总公司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权,如人事管理权、机构设置权、投资权、产品定价权、拒绝摊派权等,在授权经营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享有权利,如授予和不授予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权限的权利、授予多少的权利、调整或撤销授权的权利、监督检查的权利以及处罚的权利等。授权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分支机构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2.被授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授权人所享有的授权人授予的经营管理权限,一般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法律事务权限、业务管理权限、财务和资产管理权限、人事管理权限、信息化管理权限、代理人管理权限、稽核监察管理权限、宣传管理权限和转授权权限等。被授权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不一样,授予的经营管理权限也不同。被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授权人可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或撤销授权。被授权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必须从授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越权和滥用授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或者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影响授权人信誉或者造成损失的,视违规、越权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机构及其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四、授权经营的局限性 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公司科学管理、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管理方式和手段。但由于受到权限划分是否科学以及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制约,授权经营不可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需要其他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配合。另外,法人授权书毕竟是一个内部管理文件,在对外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分支机构越权、滥用授予的权限,总公司不能以未授予分公司该种权限,而拒绝对第三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