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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连撞7车致一对母子身亡,法院为何驳回被害人家属巨额民事赔偿请求?

2016年11月4日晚,在南京迈皋桥附近,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惨剧。肇事车辆连撞7车,期间还撞上了一对正在公交站台等车的母子,造成9岁孩子当场遇难,母亲也因抢救无效死亡。去年8月9日,南京中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子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朱小虎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昨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朱小虎被判处无期徒刑。 事发当晚,朱小虎驾驶员车牌号为苏 AXL176 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京栖霞区网板路一小区附近,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逃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车站附近,先后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和一辆正在进站的公交车,将准备上公交车的一对母子撞倒后,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机动车和人行道上的行道树。这起事故造成母子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以及肇事车及被撞的七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查,时年 53 岁的驾驶员朱小虎,是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2015 年 7 月从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长岗位退居二线。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33.4mg/100ml。根据朱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确认其为饮酒后驾驶。 2016年11月5日,南京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朱小虎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1月16日,经审查决定,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朱小虎。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小虎作为一名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城市主干道酒后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停车查看,不计后果继续高速闯红灯驾驶,再次撞击其他车辆及行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南京市中院认为,鉴于朱小虎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采取回避态度,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没有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因此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7年6月,南京市中院一审认定朱小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朱小虎赔偿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6.7万元。而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均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坚决要求判处朱小虎死刑。但由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家属对定罪量刑有异议的,必须提请由检察院抗诉。 在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申诉书,但是两天后,检察院给出了答复,认为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并无明显不当,没有重罪轻判,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不再提请抗诉。之后,受害人家属只能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要求赔偿总计184万多元的损失。而被告方则认为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 7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朱小虎酒后肇事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省高院认定,南京市中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故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这就意味着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那么问题来了? 被害人家属提出巨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又被两级法院先后驳回,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制日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涛,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民事赔偿标准不同 对此事件,公众首先要了解的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的标准完全不同。比如,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历来有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姜涛说。 “就其法理根据而论,因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制裁措施中最为严厉的(包括死刑等)。”姜涛解释说,在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上附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赔偿范围与单一的民事案件相同,则等同于 “一只羊被剥两次皮”,存在着严重的重复评价。 姜涛认为,就本案而言,被害人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之所以被法院驳回,也遵循了上述法理,且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 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法官可酌情裁量 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中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姜涛解释说,尽管这里的“经济损失”、“物质损失”、“等费用”存在不明确之处,但是,从立法目的来看,这种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且被告人已经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不应当与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等同。 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法理,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达成和解协议的,这种和解协议也并不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所推翻。因此,当前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实践中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之外,也有激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和解的考量。 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案件判决在判处被告人朱小虎无期徒刑,但驳回了被害人巨额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后,也引起了相关质疑,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压力。“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对刑事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依据,法官可以酌情作出裁量。” 姜涛建议,围绕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渠道解决,以弥补刑事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心灵创伤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