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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员工,其背后的诱因更值得深思

近日,有网友反映,贵州省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受到领导的变态体罚,最开始是吃芥末、下蹲,后来发展到剃光头、用皮带抽打、吃虫子、喝尿。此消息很快在网上引发关注。   如此变态的体罚,几乎让人不可想象:一方面,在劳动权益保障已日益成熟,权利保护机制日益健全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之际,此类变相的体罚行为应该很难有存续的空间;另一方面,当下劳动市场的供需关系发生了很大转变,用工难与就业难并存,在人们权利觉醒的当下,“一言不和就辞职”已变得极为普遍,何以还有员工会心甘情愿接受体罚?   有论者认为,一些员工之所以无反抗地接受处罚,很大因素在于“组织的黑恶化”。这种解释看似有理,实则很难作为普遍性的解释依据。事实上,类似体罚式的现象并非孤例:重庆市某装修公司的员工称,未完成业绩的员工被领导“奖励”众目睽睽之下生吃苦瓜,吃不下去吐了要再罚一根;吉林省敦化市一家蛋糕店因没达到目标业绩,老板员工数人在大街上跪爬了数百米;山西省长治市漳泽农商银行的培训会上,综合考核靠后的员工被培训师给予剃光头、打屁股等处罚;至于对销售员采取下跪、磕头、打耳光等极端方式进行培训的更多……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体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理应为此承受法律代价。此次事件中,装修公司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纯属咎由自取。但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则需要采取多重防控措施。   此案暴露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的短板,加之法律惩戒力度偏弱,无以形成震慑效应,才使得用人单位有恃无恐。同时,由于体罚与企业文化之间的混淆关系,加之对各种变相体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导致法律保护处于虚置状态。   基于此,有四项工作应提上日程:一是做好法律普及工作,让员工能够基于自身权利保护而敢于维权;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快办快结和法律援助的机制,以强化监督为权利保护提供支撑;三是要发挥企业工会和员工自治的作用,让员工能够“抱团取暖”,以此扭转强资本弱劳力的权力博弈失衡;四是对侮辱体罚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风险,如此才能让其心存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