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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是原有简易程序之外特殊的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唐亚南)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年会中指出,现代刑事审判程序中,考虑到案件本身的差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普遍都实行繁简分流,即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一审审理程序,使一些简单的案件得到简化审理,既一定程度地节省司法资源,又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正因为如此,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时,便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简易程序,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时,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取消了原来关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范围限制。   此次增设的速裁程序,可以说是我国原有简易程序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之所以说它是一种简易程序,是因为它相对普通程序而言已进行大幅度简化,不仅不受普通程序的送达期限限制、由审判员一人审判,而且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要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即可;之所以说它是原有简易程序之外的一种特殊简易程序,是因为不仅另外设专节进行规定,而且其适用限三年以下刑罚案件、除自愿认罪之外还必须认罚,与原有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几乎所有有期徒刑案件、有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两种形式、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等大不相同。因此,如同法国、意大利等国均设有两种以上简易程序一样,新增的速裁程序实际上是在原有简易程序之外,针对新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更加简便的简易程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