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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解读“执法全过程留痕记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司法部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明确音像记录具有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就音像记录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的作用,司法部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行政执法现场往往瞬息万变,对一些容易灭失的违法事实,音像记录设备可以及时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记录事件的全部经过,而且音像记录往往比文字记录更加直观;其次,音像记录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按程序、文明规范执法都会进行记录,有助于规范执法活动,尤其是在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能够起到无形的监督职责,防止执法人员粗暴执法、任意执法,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最后,一般情况执法相对人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在被音像记录时会更加配合执法,行政执法人员遇到当事人的投诉,音像记录可以还原执法现场情形,有关部门督查时能够及时予以澄清,从而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的作用,《意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音像记录主要从记录范围、记录规范、记录设备配备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司法部负责人介绍,关于记录范围,《意见》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关于记录规范,《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关于记录设备配备,《意见》提出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