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权的司法保护
报送单位: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基本案情】
李某和周某均为长沙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研发人员,长期负责相关领域的研发活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共完成100 多项专利申请,其中大部分专利已经获得授权。2015年1月10日,长沙市高新区授予李某等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所从事的领域为超微高灵敏电声/声电转换器。
2018 年 3 月 12 日李某、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涉及 84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奖励,其中李某和周某作为共同发明人的专利共计 38 项,包括 15项发明专利和 23项实用新型专利:周某单独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共计46项,包括1项发明专利和 45 项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由于有3 项专利已因重复授权而放弃专利权,故李某、周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 81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奖励。该公司确认上述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双方当事人均无关于奖励数额的约定,该公司规章制度中亦无关于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的规定,也未能提交其曾向李某和周某支付发明人奖励的证据。
【办理结果】
通过长沙市科协对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发现科技界存在知识产权受侵犯影响科技工作者创新积极性的现象。为此,根据科协章程,长沙市科协开设法律咨询工作服务,邀请具有较高法学造谐和丰富职业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而有取协所属团体、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了解本案后,市科协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3000元项实用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利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 元。本案中,该公司未与李某、周某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和计算方式,按照涉案专利的性质、数量、两人在涉案专利研发中付出的劳动情况,法院的定该公司应支付李某和周某作为共同发明人的专利奖励5.5万余元,应支付周某作为单独发明人的专利奖励4.5万余元。
【案例点评】
长沙市科协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开展科技工作者权益保障活动。一是塑造依法科研文化。号召科技工作者带头知法、守法,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积极践行科学道德,树立了良好学风。二是塑造产权保护文化。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意识,保障创新成果,助推创新体系建设,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驱动发展,支撑科技创新。三是塑造权益保障文化。充分利用法律知识,通过开展权益保障活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科协组织服务科技工作者的手段,夯实科协组织建设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