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做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我愿做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文永军/文 今天,
当我自己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时候,让我不得不回忆起中学时代在电台中曾听到的新中国大律师张思之的辩护人生,作为文革 “两案”的辩护人,作为新中国当之无愧的大律师,他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他的故事一直记深深的烙在我的脑海。 张思之律师的故事始终激励我对律师这一神圣职业的追求,在参加工作后,我夜以继日的自学法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准备,我通过了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当我手捧律师执业证的时候,我再一次忆起了张思之老人的话: “当代中国优秀的律师,应该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从业以来,我始终牢记这句“当代中国优秀律师”的精辟论述。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对张思之老人我只能高山仰止,从不敢奢望靠近,但我愿意做一名共和国法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仅仅30周年,可是,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却走过了西方国家要100余年才能实现的历程。在我执业的过程中,总会有同行或相关的朋友议论中国的律师这样那样的不足。是的,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更加深深的热爱着这份值得付出的事业;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更加懂得了自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 在我看来,做一名中国律师,除了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有人对我说,作为律师,法律才是我们唯一的武器,只有法律才是我们的护身符,所以,我们只要利用好法律就行了。我当然知道没有了法律也就没有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但是,我们是中国律师,我们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律师,我们不能有了法律就抛弃亲情,放弃友爱,无视和谐与稳定。正如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在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所说的,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也为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我相信,法律与和谐社会是相融共生的,并不矛盾的。所以,我要做一名共和国法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曾记得在我刚刚转正执业的2004年,那时,我所在的律所正好靠近法律援助中心,在我每天上班的时候的,总能看到一个个寻求法律援助的弱者,他们有的是老人,有的是妇女,有的是残疾人,他们那充满期待和焦虑的眼神至今在我的眼前闪烁。可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他们有外地的,有的没有准备困难证明的,总之,大多数都不具备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如果因为法律僵硬的规定,就让他们失去法律援助的灯盏,那将是何等的残忍?所以,在 我执业的第一年,虽然生活困难,我还是义无反顾的承接了超过15起法律援助案件,且没有要求领取任何援助经费。
现在看来,那是多么的值得啊,因为,她不仅让我增加了办案经验,更让我明白了律师职业是那么的有价值。 我还记得自己在2008年所承办的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年仅4岁的小金林因为交通事故让他下半身瘫痪,导致二级伤残,然而,在他幼小的心灵里却经历了人情的冷漠和温暖。当孩子的父亲寻找肇事方赔偿的时候,多方当事人相互推诿,唯恐辟之不及。在寻求律师代理的时候,大家一听说案情复杂,家庭困难,暂时无钱交律师费时,纷纷摇头说,这个案子打官司很难搞,还是带着小孩采取挂横幅、下跪、磕头、静坐去解决好一些。那天,我碰巧遇到了孩子的父亲,一个老实巴交的双峰县农民汉子,他那焦急的眼神里含着泪花,语无伦次的讲述了案子的经过,看到那场景,我没有提代理费的事,只是要他赶快将授权委托书签署了。很快将案件起诉到了雨湖法院,开庭时,四个被告坐在了法庭上,案件审理时,因其中某被告系湘潭闻名的商业连锁企业,主审法官是从事审判工作30多年的老法官,明确表示压力很大,最终,案子判决下来,当事人基本满意,不准备上诉。但我获悉被告还不满,要上诉,我告诉当事人,既然对方上诉,影响结案时间,那么,我们也要上诉,争取更多的赔偿。
二审时,我再次免费代理了案子,为当事人申请了减免诉讼费,经过二审据理力争,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上诉,增加小金林赔偿金额5万余元,减去已支付部分还应得30余万元的赔偿。因某被告没有履行部分判决,最终案件又无偿代理直到执行结案。该案发生后,我又联系电视台和报社,通过媒体的报道,大家持续关注小金林的后续治疗情况,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最终,让一个贫瘠的家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人间的真情。
过后,当事人全家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我办公室,此时,我的精神世界得到了升华,明白了捍卫法律就是守望和谐与真情。 今天,在我的身边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律师朋友在谈论律师的价值,有的律师羡慕西方律师职业的自由和地位;有的律师羡慕同行律师的收入和声望;更有甚者,羡慕其他律师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每每听到这样的声音,我都会扪心自问,自己在期待什么?自己在守望什么?在追问中,我记起了美国著名法学家克罗曼的著作一《迷失的律师》一书。他在书中将律师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负有社会理想,愿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献身的律师;第二类是具有精湛的法务技巧、办案很出色的工匠律师;第三类是只听从当事人的话,唯利益至上的金钱律师。克罗曼在他的书中大声疾呼:美国律师一定要负有社会理想和社会责任。在自诩民主法治最为健全的美国社会,克罗曼先生毫不掩饰的强调了美国律师应具备的理想与责任,他的观点与张思之老人对中国优秀律师的定义高度一致。这让我更加坚信做一名共和国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守护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在当下很多律师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如果强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则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些律师为了达到收取律师费的目的,对于明明可以协商解决的案子挑起诉讼,美其名日依法维权;相反,对于某些案子诉讼解决可能会败诉的案子则鼓动当事人上访维权,其辩解理由则是“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
在我看来,我们的同行完全割裂了尊重法律与维护社会和谐的辩证统一关系。众所周知,讲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因此,律师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律、讲政策、讲策略、顾大局,把问题和矛盾解决 在不容突破的总体范围之内,这就要求社会总体上必须具有一个协调与一致。如果只讲法律,不讲和谐,我们就可能把适用法律视为一种“斗争”,而这种斗争愈演愈烈,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恪守法律与维护社会和谐完全是辩证统一的。 面对各种矛盾与纷争,面对民主法治与社会和谐的建设任务,我欣喜的看到,在自己的身边还是有那么多优秀律师身影一直在默默耕耘。在湘潭,有年过七旬的郭振美律师,至今仍不放弃自己钟爱的事业,为弱势群体奔走疾呼;年逾古稀的黄季甫律师,不仅维权至今,而且每年还为福利院的孩子们奉献爱心一万元;还有我们尊敬的湘剑律师同行,免费替苦难的窑工伸张正义,发动捐款,拯救窑工于生死边缘。这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无不彰显了我们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正义,展示了我们律师同仁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构建社会和谐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 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这一神圣称谓给了我最高的追求,这一历史机遇给予我特殊的使命。我会忽略曾经的伤痛,也会忘怀曾经疲惫的身影。我愿意做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作者单位: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