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算不算合法债务?
李某和王某是同乡,自2007年以来陆续欠下李某97000元债务,王某于2010年2月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约定2010年5月30日全部还清,承诺还款时间已过,王某未还款。经李某多次催促,王某仍然未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深圳某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借款97000元及利息13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及《还款计划书》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王某拿到法院传票后,聘请了律师,把欠款的过程和写借条的事实,来龙去脉和律师详细叙说一遍,经过努力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法庭庭审、双方辩论: 在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被告向原告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2、被告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赌债。 原告认为,《借条》及《还款计划》属于合法债务,被告应当返还。 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王宾返还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求。理由是: 一、被告向原告写下的《借条》及《还款计划》的基础客观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目的正当性,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属于无效。 1、欠款形成的背景是,自2007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被告报码给原告,因输球陆续欠下原告97000元,实际上并无现金借贷事实。在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录音(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中,可看出,被告欠钱的原因是因被告没有给原告赌“六合彩”的钱,原告本来是要用被告的钱来赔付给别的买家,导致原告从其哥哥那借来先垫出去。同时,提请法庭注意,整个录音中,原告四次提到“垫出去”,“我就是相信你,才收你的单”。显然,“收单”是赌“六合彩”通用说法。也就更加说明原被告与他人之间在参与“六合彩”的赌博过程中形成了赌债。 2、《借条》及《还款计划》的产生存在威逼行为。 2010年2月26日原告从广州委托两个收债人刘某和张某在被告家楼下拽住被告,在南山区某酒店要求被告还钱,原告等人恐吓及胁迫被告出具借条并将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借条让被告填写,并强行要求被告出具《还款计划》,逼迫之下被告签字。(见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据二)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由于原被告之间系参与“六合彩”赌博而欠下的赌债,事实上并无现金借贷。 3、被告不具有向原告借款的基础事实和目的性,通常借款会有整数而借条上写的是97000元,原告也说不出被告借款的目的和用途。 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求,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视频录音、证人证言(收债人刘某和张某)对原告方提出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抗辩,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赌债无关,欠款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原告的一张借条不足以证实本案合法债权的存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所欠的债务属于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 被告提供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违法的实质,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债务是赌债,因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没有发生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案的《借条》及《还款计划》是地下“六合彩”的结算结果,双方间没有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利害因果关系。双方之间的欠款不等于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也是欠款,但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性质上区别。原告的诉求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条》及《还款计划》无效,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不支持赌博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但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的录音对话内容及视频录像、证人证言,双方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因赌六合彩而形成的,借条及还款计划系原告和证人刘某、张某威逼所写的,属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分析: 本案中,被告保护意识较强,在原告带收债人刘某和张某过程中,留了刘某和张某电话,在举证阶段联系他们,要求出庭作证;在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的现场酒店,调取了监控录像;在受到传票后,与原告见面进行了录音。这些证据都能体现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形成原因和过程违法,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