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利息受保护吗?
案例
原告与被告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关系非常好。某日,被告发短信息给原告,称近期手气不好,与朋友打麻将,输了好多钱,为了翻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同意按照月息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考虑到以前也经常借款给被告,被告总能按期还本付息,而且利息远远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于是同意出借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间为一个月,利息为月息10%。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网银汇款给被告1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手气还是不好,不但没能翻本,反而把借的10万元也全部输光了,所以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计算至借款到期日的利息1万元、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按月息10%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这样的利息受保护吗?
以案释法|这样的利息受保护吗? 案件分析 1、本案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打麻将翻本,仍然出借资金给被告,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2、既然认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借款同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故法院驳回原告对利息的诉请。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在这里就用不着考虑了。 3、借款合同无效,借款本金是否返还呢?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依据借款合同,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已经出借的本金属于被告依据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否则就形成被告不当得利的情形了。
案件思考 1、笔者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请存在问题,双方借款时短信中提到了借款用途为打麻将翻本,则必然会导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若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告主张利息肯定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应该考虑主张借款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当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当然在诉讼请求变更后,法院应当审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是谁,本案中显然原被告均属于过错方,故原告的利息损失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部分,原告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请虽得不到全部支持,但也能得到部分支持。 2、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明显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限额,即使本案中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也得不到全部支持,法院仅会按年利率24%的标准部分支持,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笔者:侯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