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6月25日消息,张女士委托吴某找人帮她代办北京户口,在向吴某转款32万元后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宜还未成功。张女士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32万元的不当得利。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张女士诉称,被告吴某为前同事,吴某在得知其想办理北京户口后,主动联系称可以托人办理北京户口,且所委托之人已为别人成功办理好几起,故双方约定由吴某帮其办理户口,不成则全额退款。但在张女士通过吴某向受托人转款32万元后,北京户口一直未办理成功。现受托人已经死亡,故张女士起诉吴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被告吴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形成不当得利,而是无偿免费的合同关系,其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助张女士委托他人办理北京户口,从公平和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讲,其无责任。同时,张女士的钱款最终都是通过其账户打给了受托人,其无返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是因办理北京户口向吴某支付款项,该行为并非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不当得利。经法院多次释明后张女士仍坚持不当得利之诉,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它要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原因,同时要求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但是本案中,张女士已经通过自认的方式明确了其将钱款打给吴某是因为其要让吴某帮忙委托他人办理北京户口,故张女士的打款事出有因。同时,吴某并未实际获得张女士主张的32万元,而是将其汇入了受托人账户,因此,张女士的主张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与吴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释明,是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有效提高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认同度,同时也是法官的一项职责和职权。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明显有误的,法官可以视情况及时释明。释明实质上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诉讼主张等补充完整,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但本案中在法院多次释明后,张女士仍坚持不当得利之诉,故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许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