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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得到履行,才能真真切切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如果是公司则可以通过破产解决,从而做到事结案了,但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执行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很多案件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还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情况,有很多当事人咨询龚俊峰律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罪名是什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老赖们的刑事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典型案例:2012年12月11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第59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6日,该第595号民事判决生效。毛建文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3年2月16日,陈先银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月17日,毛建文将其名下的小客车转卖15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3年11月30日,毛建伟被抓获。2014年6月17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第3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毛建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涉嫌什么罪名?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这里也包括公证的债权文书、调解书等。 第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关于起算时间的问题,有的认为应当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有的认为应当从执行立案时计算。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时间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计算。这样更有利于打击老赖,实现立法目的,符合立法原意、也与法律及司法解释能够协调一致。其理由如下: (一)符合立法原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有及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二)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由此可见,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执行的主体仅限定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更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 (三)符合立法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