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托财产合有
合有(jointtenancy)是英美法中特有的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根据英美法学界通常的解释,“合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拥有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其中每一个人都对整个不动产或动产拥有一致利益,与生存者取得权(rightofsurvivorship)发生联系,意味着单一的财产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文件或行为而享有。”合有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根据生存者取得权的规则来解决死亡于先的所有人的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规定在合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个所有人死亡,其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便自动转移给尚未死亡的其他所有人。这种转移的最终结果是使最后一名生存的所有权人成为该项财产唯一的和绝对的所有人。合有制度的基本功能使得其明显区别于既可由所有人终止、且任何所有人死亡时其所有权均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共有。 英美法上“合有”的标的一开始仅限于土地。后来,随着合有制度的发展,合有的标的范围逐步扩大,除包括土地外,还包括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信托作为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引入了“合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大都明确规定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信托财产归共同受托人合有。如英国信托法一向将合有视为信托财产制度中的一种所有权形式。并认为当两个以上受托人中的一个死亡时,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一切附带的其他权利便归属于生存的那一个或数个受托人。美国信托法认为,共同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合有人(jointtenants),而不是共有人(tenantsinmon),当他们中的一个人死亡时,适用生存者取得权规则,并且整个信托将置于生存的受托人管理之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将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规定为“合有”,其目的在于使信托的运行不致因某一受托人死亡而受影响,从而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致因此而受到损害。对此,国外有些学者如此评价:信托财产由共同受托人合有,“可以给信托财产受益人一项补充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