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集团公司某市分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报送单位:长沙市境计局
【基本案情】
2018 年5月 29 日,长沙市统计局在对中国某集团公司长沙分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上报统计局的 2017 年度《财务状况》报表中“利润总额”为 30369 千元,经查实际数为35455 千元。中国某集团公司长沙分公司统计员在上报统计数据时,未将有关政府补贴款项计算入利润总额,导致上报数比实际数少 5086 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日,长沙市统计局对中国某集团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听取中国某集团公司长沙分公司陈述申辩后,于10月14 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和《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长沙市统计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评】
该案属于非主观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典型案例。统计员因疏忽大意在上报统计资料时出错,单位因未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错误并纠正,从而导致了事实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发生。与主观故意瞒报、虚报相比,非主观故意“漏报”违法情节相对较轻,长沙市统计局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并综合考虑整改情况,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