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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追诉时效怎么计算(民事诉讼追偿时效)

民事赔偿追诉时效怎么计算(民事诉讼追偿时效)

一、民事赔偿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民事追诉时效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受的伤害如果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如果在当时没有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按照规定诉讼时限为一年。你打算钢板拆除后通过法院解决赔偿问题是可以的;但在一年以内应向对方主张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向对方发出要求赔偿的通知或要求交警部门处理、调解等。

交通事故纠纷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制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百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度的。”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断期间与中断前所进行的时间不得计入时效期间内。追诉时效中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犯罪人在追诉时效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打架该受治安处罚的,过了6个月不再抄追究;打架受伤害的,民事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追偿时效

民事案件追诉时效一般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你好.建议你及时起诉.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如果伤势未确定的,自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现在你要做的事情有:1、必须要有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这是索赔的重要依据;2、交通事故受伤的,自受伤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这是你索赔的具体数额的重要证据。 建议你及早委托律师介入,收集固定证据。

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下列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即已判决,在判决书上就有给付时间,如果你不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判决书的执行时间,你这种情况为一年的强制执行时效。

在民法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两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现在要看你和别人要钱第一次是什么时候?如果从你第一次要钱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了。那么你的胜诉权就被消灭,但是你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也必须受理你的案件。总的来说可以去起诉他,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你的合法利益。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审限6个月。以下法律条文可能帮到你:《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