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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含义有什么不一样吗(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举例)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含义有什么不一样吗(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举例)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含义有什么不一样吗

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暂停,由权利人提出请求后可以行使暂停诉讼时效,待影响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就是重置,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自然产生的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已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待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从0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计算过程中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归于消灭,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暂停计算,待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前者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除原因产生的时间已经产生的时间继续算。回答者注)后者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产生的时间不算。(回答者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终止吧~~~终止就失效过了,就是过了这个时效不能再起诉或者上诉了~ 中断的话就是在时效期限时被中断了可以诉讼的权利。。。

第一,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举例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前者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除原因产生的时间已经产生的时间继续算。回答者注)后者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产生的时间不算。(回答者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暂停,由权利人提出请求后可以行使暂停诉讼时效,待影响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就是重置,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自然产生的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已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待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从0开始计算。

终止吧~~~终止就失效过了,就是过了这个时效不能再起诉或者上诉了~ 中断的话就是在时效期限时被中断了可以诉讼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计算过程中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归于消灭,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暂停计算,待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第一,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中止,是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发生的,并且时间是在最后6个月内,法定事由消失,继续计算。中断,可以基于权利人的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的承诺而重新计算,可以发生在时效内的任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