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缓刑期结束后发现漏罪)
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缓刑期结束后发现漏罪)
一、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一、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会收回判决书的,生效判决书将继续生效。只是发现漏罪的,是要数罪并罚的。也就是将缓刑的实体刑加上新罪的刑罚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与前者数罪并罚,但是按照一般的并罚规则,不采取“先加后减”或“先减后加”的原则,只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按照“先加后减”或“先减后加”的原则处理
你好,这种情况下要撤销缓刑,所发现的罪行和上次被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新罪都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之,发现于或发生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罪,都要撤销缓刑。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1)应当对新犯的罪 作出判决,(2)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所以应当先简单相加12+10+8=30。由于目前依据刑八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所以最高上限为20年。故在减去四年刑法以后,应当在16年以下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你好,这有什么不明白的,就是在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进行数罪并罚时,在未发现漏罪、新罪之前的 原罪执行过程中因表现好被裁定给予的减刑无效; 仍按原罪判决书确定的刑罚执行,与后罪并罚。具体执行刑罚按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决定执行刑。
您好:对于您的提问我的观点是:原罪判决后法院即发现漏罪,却迟迟没有进行并罚,是法院工作的失误,并且,假释考验期满后对判决前的漏罪不该再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其次,您所说的缓刑问题,缓刑是对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并且是要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您所说3-10年,如果被判3年有期徒刑,不是累犯,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应该可以缓刑
二、缓刑期结束后发现漏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被谁发现的漏罪,如果是被朋友发现的话你做事可要小心谨慎了,以为被举报,或者拿这个说事来威胁恐吓你。如果是被警察,控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或者法院发现的话,会打电话给你,让你配合调查。如果你过去了直接给你拷起来,然后准备对你采取实刑。
你这个主要是看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如果合并侦查的话就叠加如果单独立案。就分开算。如果警方已经确定你的漏最还没有抓捕你的话。你的漏最应该也是缓刑。不然的话会被立即收监
不会收回判决书的,生效判决书将继续生效。只是发现漏罪的,是要数罪并罚的。也就是将缓刑的实体刑加上新罪的刑罚并罚。
按照刑法规定,在罪犯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一律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将漏罪所判刑罚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
你好,这种情况下要撤销缓刑,所发现的罪行和上次被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新罪都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之,发现于或发生于缓刑考验期内犯罪,都要撤销缓刑。
不能。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而撤消缓刑的,一般是不能假释的。因为不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认罪服法,因此不能认为是表现良好,且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定不能通过假释并不是刑期过半就行的
您好:对于您的提问我的观点是:原罪判决后法院即发现漏罪,却迟迟没有进行并罚,是法院工作的失误,并且,假释考验期满后对判决前的漏罪不该再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其次,您所说的缓刑问题,缓刑是对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并且是要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您所说3-10年,如果被判3年有期徒刑,不是累犯,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应该可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