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怎么提管辖(二审可以提管辖异议吗)
二审中怎么提管辖(二审可以提管辖异议吗)
一、二审中怎么提管辖民事案件二审过程中,如果违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可以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就不能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之前提出,其时限为15日,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第一,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诉双方当事人,但不做裁定。
民事管辖的确认,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不动产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当优先于合同纠纷确认的管辖地。因此只有丙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指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确权、不动产征用和不动产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向高院申请再审。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个是不可以的,中院发回重审,等于对管辖权已经做出了相应处理,当然对于增加被告的,由增加的被告提管辖权异议
不能。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争议作出的裁定。而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对异议是由受理法院进行处理。据此,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当事人应当不提出异议。
诉讼是由原告发起,原告选择到哪家法院起诉,既然是原告选择,就表示原告接受管辖,如果后悔,可以采用撤诉的方法解决。如果你有特殊情况,请详细说明,以便研究 认真研究了一下,认为民诉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中的“当事人”应当是包括原告,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时,原告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另外,必要共同诉讼中,后参加诉讼的原告应当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是对我国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规定。条件:一、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三、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四、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二审可以提管辖异议吗民事案件二审过程中,如果违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可以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就不能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不能。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争议作出的裁定。而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对异议是由受理法院进行处理。据此,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当事人应当不提出异议。
这个必须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原一审法院和所裁定将案件移送的另一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为原告上诉的法院,二审法院可以这样做,因为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反之,二审法院的做法就违法。
这个是不可以的,中院发回重审,等于对管辖权已经做出了相应处理,当然对于增加被告的,由增加的被告提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该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应该裁定驳回申请。 管辖权异议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不能向二审法院提出。法院对于异议的处理方式,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并且该裁定可以上诉。
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只要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会启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
一个案件只有一次机会,如果被驳回,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