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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卖吗(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卖吗?)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卖吗(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卖吗?)

一、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卖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共同所有的房子房产证,如果是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卖掉的。。。如果是属非夫妻关系的,只要你能卖掉,也是可以的,因为你只能卖你共有部份的产权,不能卖中一方的产权。但这种卖一半的产权,可能基本是没有人买的,住房没有人会买一半的,这是有麻烦的。如果买一半产权除非是商业用房(可以收租金),可能是有人买的。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是不可以的。交易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即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在交易时,另一方也必须到场,签字同意才行。

房产一词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有意义,法律上房子是家是排在第一位的,一旦是家了,那么其他与房子相关的法律概念就要针对特定的情况适用了,违背事实混淆概念不承认是家是错误的举动,家是不能卖的。另外户籍管理方面,一个家庭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不是法定家庭关系的人也不能登记进这个家庭,法律的处理方式方法是这样的人得到钱放弃房子,因此从这方面考虑也不要自找麻烦

一方不同意的话另一方是无法独自卖该房产的共有房产的交易、姓名变更都需要双方在交易现场签字确认的,否则不予受理。

如果是日常的处分是可以的。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以外的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因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之后可以要求擅自处分的另一方予以赔偿。

不可以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行,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必需要以方到场的!或者也可全权公证一方办理可售!不能一个人直接出售的!供参考-望采纳!

二、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卖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共同所有的房子房产证,如果是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卖掉的。。。如果是属非夫妻关系的,只要你能卖掉,也是可以的,因为你只能卖你共有部份的产权,不能卖中一方的产权。但这种卖一半的产权,可能基本是没有人买的,住房没有人会买一半的,这是有麻烦的。如果买一半产权除非是商业用房(可以收租金),可能是有人买的。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是不可以的。交易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即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在交易时,另一方也必须到场,签字同意才行。

房产一词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有意义,法律上房子是家是排在第一位的,一旦是家了,那么其他与房子相关的法律概念就要针对特定的情况适用了,违背事实混淆概念不承认是家是错误的举动,家是不能卖的。另外户籍管理方面,一个家庭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不是法定家庭关系的人也不能登记进这个家庭,法律的处理方式方法是这样的人得到钱放弃房子,因此从这方面考虑也不要自找麻烦

一方不同意的话另一方是无法独自卖该房产的共有房产的交易、姓名变更都需要双方在交易现场签字确认的,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