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凯律师案例——被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不予起诉案
案件情况简介:嫌疑人A、B、C系某知名大学毕业的同学,该三人本身从事相关软件开发工作。
该3人利用业余时间,分工合作,开发某知名APP的外挂版本,该外挂版本添加了APP本身不具备的多项功能。
该3人通过网络代理销售涉案外挂APP,获利超百万元。
后该3人及代理人员若干人,先后被某公安局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立案并拘留。
该案经辩护,检察院对A、B、C均不予批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辩护,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和法律定性,可对嫌疑人不予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A、B、C均不予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辩护词摘选:本案中,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归纳如下:1.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
根据在案证据,归案后就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全部犯罪事实,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认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
2.嫌疑人及同案人已退缴违法所得。
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就通过律师表达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的意愿,其家属也联系过办案单位表示愿意退赃。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A、B、C实际退缴违法所得100多万元。
鉴于A、B、C已退违法所得,可对其从宽处理。
3.涉案外挂APP未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涉案APP主要是拓宽了程序的功能,虽然对涉案APP进行了篡改,但该功能只影响使用该APP的用户个人,不会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更不会破坏APP的后台或造成安全隐患。
实际上,本案也未造成实际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
4.嫌疑人系高学历技术人才,对其不予起诉更有助于其为社会做贡献。
本案A、B、C三名嫌疑人是大学同学,该3人都是某知名高校毕业。
之前也都是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工作,开发涉案APP只是闲余时间作为副业所为。
5.参照全国同类型且金额相近案件的处理,有不予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先例。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触犯本罪,获利金额达到25000元以上就认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7年有期徒刑。
但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法院以较轻的处罚对偏重的立法规定予以“纠正”。
辩护人经检索相关检察、法院文书,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不予起诉的比例是高于其他犯罪的,起诉至法院的,涉案金额达到本案同等金额的,亦有不少判处缓刑的。
辩护人将相关案例检索之后提供给检察机关予以参考。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导向,对于有助于国家、社会进步的高学历技术型人才涉嫌犯罪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可进一步放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