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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铺镇太空居委职务侵占一案听证报告


对于县经管局5月6日回复的几点问题,我们太空居委会清算小组成员及党员代表,表示不服。请求县有关职能部门重新取证调查,复核我村的十年帐目。 理由与事实: 村级财务总收入1030110.30元,总支出1002255.0元,收支两抵帐面余额只有27855.30元,从这个数据上看,可以说村干部班子是一个“不积家的败家子”十年当中大量地挥霍了村有资金,他们在任职期间就根本没有为我们老百姓办一件实事。纯粹拿着集体的公款去贿赂上级领导,以集体名义骗取国家的救灾、扶贫资金,进行私分。十年的帐务从来也没有公开过,即然公开了也只是一个虚假的数据;例如:2006年村务公开公布当年的村结余金额62114.77元,而在2009年镇经管站清查的村收支明细交帐表上2006年度结余额只有40332元,其中最明显是2009年清查表上的2006年组长工资、村民误工工资数是2260元。却在2006年村务公开表上的数据是7470元,都必须是“牛头不对马嘴”,将数据相互颠倒,在村帐目中故意伪造、弄虚作假、虚报开支,帐目中有许多无日期、无领款人的票据,照样充当报账。又例如:2004年2月15日,粟友学模仿原来 村妇联主任赵珍元的字体,证明1000元的假票据记入2004年6月3日第6号付出凭证,我们还在账目中发现粟友学只有会计联,但无出纳联的现象;2006年3月23日第29号、30号凭证(高霞山协会修路工程款)现有出纳刘某平签字的证明等等。他们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利,绞尽脑汁,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挥霍、侵吞、占有集体财产。

具体事实如下几点:

一、关于我们反映村干多次贿赂县局领导,现确有证据在手,有2010年2月2日《邵阳城市报》题为《一个居委会的送礼清单》为证。例如2004年村干以村民办理低保为由,2月8日送礼3844元,2月16日拜年送礼4600元,3月1日送礼675元,4月20日送礼1000元,共计10119元。但以上开支不知是真还是假,还是架祸与民政局领导,村干自己心里清楚。我们发现2004年6月30日第12号凭证到县办理低保开支6073元,村干四人证明日期是2004年2月17日,却其中附件开支日期是2004年3月1日、4月19日,另还有2004年2月8日为办理低保、拜年开支3844元,将此帐记入了2003年2月12日第18号凭证。(县经管局回复中也表明已记入2003年)事实证明“牛头不对马嘴”难道财务可以超前证明,超前入帐吗?

二、关于2003年5月村干以赞助送五峰铺派出所红包1.1万元,结论中说反映不属实,为什么?2003年6月23日五峰铺派出所开出的收款收据“赞助派出所装修办公室1.1万元”。还村主任朱方红任意将该款项批写为“办农转非户口,220户没有房产证的罚款”,如果是合理法罚款,请有关部门拿出当年的有关法律依据,否则我们将此款依法追收。事实更能证明的是今年的元月4日晚上县渎侦局局长陈新华在县振宇宾馆大楼预约我们谈话时,我们清查小组成员即问了陈新华,县领导有没有人跟你打招呼?他说:目前就是粟志峰。粟志峰为什么要向有关办案人员打招呼?目的是什么?请有关部门去调查县渎侦局陈新华。

三、关于“2004年县组织部免费配发的远程教育电脑一台,支书在村帐上报销购入电脑开支8000多元一事”按理说电脑在全县是免费配发的。当年组织部也在我村驻点扶贫,也下拨了1万资金(2004年32号凭证),村干辨说是购电脑的专项资金(检察院有村干的口供笔录为证)。但现在县经管局又为其款项又辨认为是县民证局下拨1万元扶贫款系组织部是同一笔下拨资金。

四、关于“2007年财政的转让工程款2万元入秘书私囊中一事”县经管局结论是粟友学截留坐资工程款,用于修路专项资金,但到目前为止,认定为付修路款13990元,不知谁所领(目前没有领据)另朱泽明领去6060元,现经我们取证调查,朱泽明所领的6060元是他们愧南组自己的卖田款,与村级资金无关,完全可以证明是在套取下拨资金,现在证人朱泽明。

五、关于“2008年民政局下拨的雪灾救济款300元一事”凭粟友学已发入到人,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为什么呢?困难后的领款字据在哪里?

六、关于“2003年村综合楼改建,其中多付部分款项没有基建监管人彭朋林的签字一事”事实可以证明、确有原来的领据上没有监管人的签字,可以说是浑水摸鱼。

七、关于“2009年8月底自制白条达20多元一事”县经管局结论是我们反映情况不实。我们认为县经管局驻我村的专案组人员根本就没有认真过,只是走马观花。例如:我们太空居委会成立是2004年,以前属农业村,而村干在账目中将太空居委会的稿头混进了2002年的领款依据,无日期、无审批人、无领款人的假票据多得很。以上事实数不胜数,请有关部门查证为实。

八、关于“会计故意销毁伪造村财务,2000年所有村账凭证不翼而飞,预支出10万元,无一张原始凭证一事”,在调查当中,县经管只听村干部一面之词,重口供、轻证据,为什么偏偏遗失2000年下半年的原始凭证,支出票据金额为53124.06元,真是奇怪,难道核对原会计现金日记帐本就可以证明一切吗?县经管局专案组,你们核对了村级出纳2000年的凭证联吗?依据在哪里?

九、关于“2004年12月24日第12号凭证付镇政府土地款5万元一事”,县经管局答复是镇政府未开出收款收据,但镇财政已作收入。请问这样的记帐方式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话不要多讲,明知之人不要多谈。可以说这5万元变成了狼中之食。

十、关于"吴正春领镇财政所下拔资金13000元未入帐一事"说成是与村级财务无关,是吴正春承包新塘路的工程款。按常规镇开发区的工程项目款与镇财政无牵连,是开发区的专项帐,2005年元月22日吴正春领据上指明是县下拔资金,审批人颜桂生(原镇人大主席),审批意见是"灾情减免资金",为何又变成了工程款,2010年4月20日晚我们清算小组成员也找到了颜桂生和肖强同志,都说是灾情减免资金,我们并有当晚与他俩的谈话录音为证。

十一、关于"2004年1月30日,刘某平在县民政局领扶贫款1万元,未入帐一事”。都说他是与组织部购电脑款1万元系同一笔款。县经管局的专案组凭什么说是同一笔款呢?2004年1月30日,刘某平在民政办领取救灾扶贫款1万元,且有民政经费审批表,主管的审批签字。当时从电脑款并有渎侦局的调查记录和涉案人的口供为证,请主管部门以予调查。

十二、补充事项,县财政下拔的村办公经费2004--2007年1.5万元,县财政局2007年6月26日下拔的饮水工程款1万元,粟友学2005年12月26日领取的灾民生活8000元,套入高霞山慈善协会专用公路建设款中,等等都未入村账。

县经管局专案组成员回避敏感问题,不做任何调查,在办案当中,庇护涉案人事实,不调查拔付单位,不走访审批人,只听涉嫌人的一面之词,随意下发结论书,现我们太空居委会代表对邵农经信函审字[2010]01号文件提出不服,请给予推翻。请求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我居委会班子成员职务侵占一案重新立案侦查,惩治腐败贪官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还我太空居委会全体居民的公道,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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