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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返还彩礼能否构成诈骗罪


拒绝返还彩礼能否构成诈骗罪

石家庄市藁城区普法2017-09-26 09:17



以结婚的名义收受数额较大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结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在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中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但在很多地区女孩因不愿留在农村发展,加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该类地区男孩的娶妻问题日益严重,本来具有象征意义的彩礼数额也是水涨船高,高额的彩礼诱使某些人做出了以结婚的名义收受数额较大彩礼后拒绝与对方结婚并拒不退还彩礼的行为。

该行为是单纯的民事纠纷,还是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且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假借结婚的名义向另一方索要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结婚的行为就符合了诈骗罪的形式要件,现实中处理该类案件最难把控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李某女经人介绍与刘某男相识不久后同意与刘某结婚,刘某按照习俗支付给李某彩礼费88000元,双方商定了结婚日期,期间并未产生任何纠纷和矛盾,后刘某联系不上李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刘某已经与梁某男缔结婚约并收取了梁某80000元彩礼款,也在筹划结婚事宜,经数次沟通李某拒不退还刘某彩礼,一怒之下刘某选择了报警。后李某在退还了刘某和梁某全部彩礼款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该案中李某与刘某商定婚期并收取彩礼款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一种婚约关系,李某无故不履行约定并与他人重新订立婚约,后又拒不退还刘某彩礼款,从该行为可推定其在收取刘某彩礼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缔结婚约的事实使刘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数额较大彩礼款,该笔彩礼款构成诈骗罪无疑,但李某收取梁某80000元彩礼款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笔者认为不妥。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因为性格不合或者家庭因素等导致婚约解除的,收取彩礼方拒绝退还彩礼的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在收取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情形可能仅构成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办案机关在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涉嫌诈骗罪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出现刑事处罚扩大化的情形。

笔者在法院工作时曾遇到数起离婚案件中女方皆为同一人的情形,共同点是:离婚诉讼间隔时间较短,女方皆为原告,每一次结婚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涉及彩礼数额都超过了十万元。虽然女方每一次收取彩礼后都与不同男子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生活,但数次短时间内(最短一次仅结婚六天)结婚并离婚的行为,很难说不具有非法占有彩礼款的目的,后来的结婚登记行为从形式上看不构成虚构事实,但该行为并不必然不具有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处分数额较大财产的特征。该女一系列行为从形式上看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综合考虑,避免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防止被害人财产的无谓损失,也避免该类案件因处理不好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该女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

来源:文/宋振兵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