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丹贩毒案二审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丹,女,1991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市**区**镇远景村村民,住该村4组184号。
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贩买毒品罪。
事实和理由:
一、侦查机关程度违法。2010年1月7日8:30分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并进行了讯问,1月10日15:10才对上诉人执行刑事拘留,采取身体接触式讯问长达72小时,显然违反刑诉法连续讯问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贩毒10.1g、其中8.6g为现场抓获毒品、0.8g系已销售数量、0.7g为估计数量。最关键的是8.6g现场抓获的毒品究竟有多重无法查清。所谓的8.6g毒品即未封存,更未称量,依据的只是上诉人的供述,而上诉人的供述因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不清。从案卷材料反映的毒品数量有五种可能。一是上诉人供述从郑佰贵处购买9.4g。二是上诉人自己吸了0.5g,只剩8.9g。三是上诉人供述抓获现场的8.6g。四是现场的8.6g加上已销售的0.8g共计9.4g。五是现场的8.6g加上已卖的0.8g及估计的0.7g,共计10.1g。而公诉机关指控的只是可能重量为10.1g。由于重量的不确定性,导致该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证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上诉人应当无罪。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丹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