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不是“法外之徒”——浅谈《无名之辈》中涉及的刑法问题
《无名之辈》是近期上映的叫好又叫座的电影之一。这部电影想告诉我们:每一位为生活理想奔波的小人物,他们的大尊严都值得被尊重。但是,这部电影的诸多情节里涉及到了许多刑事犯罪问题。下面笔者就大致介绍一下该剧的剧情,再分别就影片中的情节进行刑法分析。首先需要声明一点,由于影片展示的信息有限,导致本文无法准确判断,另外电影中涉及情节太多,笔者仅选取了其中最具有争议性或者最具有探讨性的情节进行分析 。本文仅代表笔者观点,不妥之处,还望及时批评指正。
一、影片简介
影片的核心是一把枪,准确的说应该是两把枪。一把是农村青年李海根和胡广生想要到城市“发家”,决定抢劫,拿的祖传的猎枪。另一把是马先勇在工地发现并准备上交警察的火铳。马先勇为了重回协警的位置想上交枪支立功。但是火铳被马先勇老板高明的儿子高翔偷走,老板高明因为楼盘缺资金,难以周转,卷了刘五的钱跑路了,在刘五为他屡次办“追悼会”的压力之下,他决定出面。高明的儿子高翔得知父亲回来有危险,纠集几十名同学要去救回父亲,并事先偷走了马先勇的火铳。马先勇的女儿马依依与高翔是恋人,担心高翔的安危,力阻他去找刘五报仇。而协警出身的保安马先勇为追回枪,误以为李海根和胡广生抢劫手机店所用的枪就是丢失的那把,一直私下追踪李、胡二人的下落,就这样李、胡、马三人在救护车上相遇。
二、刑法分析
1、刘五等人涉嫌的罪名
基本事实:电影中,高明是房地产开发商,刘五是高明的最大的债主之一。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高明选择了用出逃的方式避债。于是,债主刘五纠集众人几次三番在房地产项目工地、街道、闹市等场所采取侮辱、诅咒的方式大张旗鼓地为高明开追悼会。工地保安马先勇出面制止时被刘五等人群殴受伤。刘五纠集众人数次在公共场所设灵堂、闹事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刘五等人在工地上群殴马先勇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行为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刘五的行为虽然起因于债务纠纷,但刘五纠集众人在工地实施上述行为时,该地公安机关前往现场批评制止后,刘五又纠集众人在街道上采取游行的方式实施上述行为,之后继续纠集众人在闹市大张旗鼓地实施上述行为,最终导致与高翔等人在闹市发生大规模打斗,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刘五等人的行为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故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外,刘五等人在工地上随意殴打马先勇这一行为,由于影片没有交代清楚马先勇的伤情,如果马先勇被打成轻伤,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如果马先勇并未殴打成轻伤,由于不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条件,因此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胡广生和李海根涉嫌的罪名
基本事实一:李海根和胡广生为了去城市抢劫,李海根便到太爷爷那拿了祖传的猎枪。二人抢劫时,为防止店员反抗、报警,胡广生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最终将陈列的手机全部取出。就在两人盘算着把手机卖了的时候,他们却发现这些手机全是模型机。二人非法持有猎枪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两人只抢到了不值钱的模型机是否构成抢劫罪?二人为了持枪抢劫而非法持有枪支是数罪并罚还是只定一罪?
行为定性:
第一,李海根与胡广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理由是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凡是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根据剧情中对枪支的镜头可知二人所持有的猎枪属于非制式枪支。李海根与胡广生没有持枪证,其持枪不具有合法性。另外若要构成该罪问题在于持有一只猎枪是否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而猎枪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只需要非法持有一支即可构罪,因此李海根与胡广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二,二人构成抢劫罪(持枪抢劫)既遂。首先,二人构成抢劫罪。尽管抢到的是不值钱的手机模型,但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胡广生和李海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枪械、锤子等武器,并在过程中开枪震慑,暴力程度完全足以抑制店员反抗,随后,二人强取柜台中陈列的手机,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虽然胡广生和李海根将模型手机当做真手机而抢劫,属于对象错误,但按照刑法理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其次,二人构成持枪抢劫。“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指行为人在抢劫的过程中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其中“枪”是指能发射子弹的真枪。影片中,胡广生在冲入手机店后便立马向天花板开了一枪,已经实际使用并起到了对店员威慑的效果,所以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最后,二人构成抢劫罪既遂。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二人已实际劫取财物,尽管是价值远不如真手机的模型机,但是手机模型也具有价值。
第三,二人为实施抢劫,而非法持有枪支去实施犯罪,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即可。在影片中,李、胡二人一开始就明确了想要持枪抢劫,他们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枪支,在他们实施持枪抢劫前就必然会有持有枪支这一行为。虽然二人持有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但若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数罪并罚,意味着持有枪支这一行为既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被评价又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被重复评价,违反了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从评价的角度看,抢劫罪(持枪抢劫)一罪可以把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以及持枪压制对方强取财物的行为作完整的评价,故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即可。
基本事实二:李海根与胡广生抢劫后为躲避抓捕,闯入了马嘉旗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虽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文中尽管只描述了只要满足条文中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不认定为犯罪,故我们不应单纯通过李海根与胡广生违背房主马嘉旗的意愿,闯入其住宅就认定二人构成本罪,还应该综合考虑二人的情节是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通过电影可知,二人虽是为了躲避追捕才闯进马嘉旗家中,但马嘉旗是一位全身瘫痪的病人,她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二人也是携带枪支进入,对马嘉旗来说,二人对自己安全构成的威胁是相当之大。当马嘉旗的哥哥马先勇敲门准备探望马嘉旗时,二人为防止暴露,威胁她让其哥哥迅速离开,二人停留的时间并非片刻而是长达两天之久,综合判断二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因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基本事实三:因车祸导致瘫痪、对生活失去希望的马嘉旗一直想寻死,希望李海根与胡广生帮忙终结其生命,胡广生假装答应,欺骗马嘉旗已将煤气打开。放弃生命的承诺是否有效?
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如果法益的主体放弃了自己的法益,就不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行为人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但是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在影片中,虽然马嘉旗承诺放弃自己的生命,但生命是不可剥夺的,帮助或协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若胡广生最终终结了马嘉旗的生命,其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影片中,胡广生并没有打开煤气,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事实四:马先勇拿着“伪装”过的假枪指着李海根,说自己是警察,并逼问两人关于抢劫的事。几乎同时,胡广生也拿枪指向了马先勇。后来三人商量一起放下枪,可就在放下枪的瞬间,外面响起了烟花的声音,高度紧张的胡广生误以为马先勇开了枪,便立刻扳动了扳机打中了马先勇。胡广生误以为烟花声是马先勇的开枪声,并开枪还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假设马先勇中枪死亡)?
行为定性:
在影片中,马先勇拿着伪装过的假枪冒充“警察”要求胡广生放下枪支,虽然马先勇并非“警察”也无执法权,但是马先勇发现胡、李二人是自己追踪许久的抢劫犯,故谎称自己是“警察”并拿伪装过的“枪支”逼问二人情况并防止二人逃跑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不知情且十分慌张的胡广生认为马先勇拿着“真枪”有随时击毙自己的可能性,当胡、马、李三人承诺同时放下枪的瞬间,车外燃放的炮竹声让他在主观上误以为马先勇先开枪,便立马对马先勇开枪来实施防卫行为,最终造成了损害。此时,胡广生误以为烟花声是马先勇的开枪声并开枪还击的行为由于并未存在不法侵害,故成立假想防卫。胡广生由于自身的过失而导致没有准确辨认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马先勇涉嫌的罪名
基本事实一:马先勇大量饮酒后驾车致使其妻子当场殒命,并致其妹马嘉旗高位截瘫。
行为定性: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影片中只交代了马先勇大量饮酒后驾车,并未说明是否是醉驾,假设马先勇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马先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醉酒驾车,最终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醉酒驾驶行为既是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该行为又违反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对马先勇适用数罪并罚,意味着醉酒驾驶的行为既在危险驾驶罪中被评价又在交通肇事罪中被评价,违反了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从评价的角度看,交通肇事罪可以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完整的评价,故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即可。
基本事实二:马先勇,在工作中无意间获得一支火铳,他想将枪支上缴给警方,不料在此过程中该枪支却被老板的儿子高翔偷走。马先勇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行为定性:
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合法依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主观上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影片中,马先勇在客观上非法持有了枪支,但其主观上无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因其想将枪支上缴给警方),故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4、高翔涉嫌的罪名
基本事实:刘五准备在庙会上给高明开“追悼会”,高翔得知父亲当天也会去,因担心父亲有危险故在学校召集几十名同学意图在庙会上救回父亲,但在约定的时间里同学均未出现。高翔一个人带着事先从马先勇那偷的火铳去庙会上找刘五,看见刘五后高翔持枪向刘五射击,却被马先勇的女儿马依依挡住枪口,危急之下,马先勇为救女儿舍命挡下子弹,但是因为马先勇的事先在自己胸口前放了一块砖头,马先勇并未受伤。高翔偷走火铳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高翔意图杀害刘五却击中马先勇该如何定性?
行为定性:
首先,高翔偷走马先勇火铳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其事后持有枪支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次,高翔召集同学去报复刘五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高翔只是担心父亲有危险,而召集同学去营救父亲,其主观上并非出于报复或其他目的。再次,高翔意图杀害刘五却击中马先勇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高翔持枪瞄准刘五胸部并射击的行为,在作案工具的选择上具有极大杀伤力,击打的部位属于人体要害部位,可以充分肯定高翔具有杀人的故意。高翔意图杀害刘五却击中马先勇,属于打击错误,高翔对于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是由于客观因素(马先勇前来挡枪)导致错误的结果(马先勇中枪而刘五未中枪)发生。根据通说法定符合说,高翔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对刘五和马先勇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故对刘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马先勇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马先勇事先预防并未造成马先勇伤亡的后果),由于只存在一个行为,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影片中只表明高翔是高一学生,并没有说明其实际年龄,假设高翔不满16周岁,高翔对其所犯的盗窃枪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假设高翔已经年满16周岁,则应对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均承担刑事责任。
5、“梦巴黎”涉嫌的罪名
基本事实:“梦巴黎”是剧中的一家洗浴中心,但是长期以来却一直从事着非法性交易。
行为定性:
“梦巴黎”的领班“波仔”等人可能已经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而“梦巴黎”的“按摩女”真真以及前往“梦巴黎”消费的客人虽不触犯刑法,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寄语
电影中的每个人都想有尊严、又体面的活着,却事与愿违。马先勇只想通过上交枪支立功而重回警队,枪却被高翔偷走;马嘉旗因车祸瘫痪只想痛快的死去,却不能;胡广生只想做有尊严的大哥,而李海根只想赚钱娶真真,当二人鼓起勇气豁出去想干票大事,到最后却发现只打劫了一堆没有多大价值的手机模型。无名之辈,芸芸众生。绝大多数人拼尽全力,终究只能拥有一个平凡的人生。但是,平凡不代表不重要。接受平凡,也许是最不平凡的一件事,我们可以是“无名之辈”,可以为尊严而活,但绝不能是“法外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