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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电梯合同未按时安装)

律师函

致:**市**区**灸商贸有限公司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南宁市经开区渔湘亭院餐饮店经营者陈艳红(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202249日,贵司与我委托人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签订的经办人潘焕国与贵司法定代表人苏纪芳系夫妻关系),应在双方确定的工期内将电梯安装完成,截止2022916日,贵司仍未安装完成,已严重逾期,且对我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时合同成立”和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我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经我委托人多次催促,贵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电梯安装义务。本律师认为: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梯安装义务,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违约,且严重损害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司催告:希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我委托人已经产生的损失。如果贵司再不安装电梯并赔偿损失,我委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司须向我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且须承当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贴侨

联系方式:189 0739 0038

202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