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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飞债务纠纷案控告书

卿某飞债务纠纷案控告书

一审未立先审办假案  二审隐瞒事实为哪般

法院公安律师大联合

何物能使人大遭践踏 强烈要求追究一审办假案,二审隐瞒庭审事实,公安局撮合,律师庭后代理,两级法院欲盖弥彰,无视人大监督等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 报  告

我叫卿某飞(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汉,1966年6月15生,农民,住**省**县**乡**村石山组。 自2006年开始,我与毛*君(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发生多次民间借贷关系。2009年2月16日,我与毛*君订立借款协议,约定10日内毛*君再借给我150万元,利率按4%计算至2009年10月30日止,本息共应偿还毛*君34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毛*君未履行再借给我150万元的承诺。2010年9月3日**法院受理该案,同日毛*君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我两辆商用轿车。9月1日,毛*君收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9月2日周平非代理毛*君收到受案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9月7日,**法院向我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等6份法律文书,但未向我送达举证通知书。9月8日上午,**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黄某染携审判长羊爱果、何**在广东省**市**法院**法庭对我进行传唤问话。10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毛*君仅提供一份传真复印协议书。我认为毛*君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未提供原件,且协议书已被其篡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8日,**法院竟然判令我支付毛*君本息2649064.22元。人为地制造一起假案,为高利贷者提供法律保护。 2010年11月22日,我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0日开庭审理该案,庭审时我举出第一组证据:2009年2月16日通过传真与毛*君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毛*君在10天内再借150万元给我,利息计算至2009年10月30日,届时我本息共应偿还340万元给毛*君。毛*君和其代理人均质证要求我提供《借款协议》的传真原件。同时,我举第二组证据:建设银行交易记录和转帐凭证,证实我已支付220.5万元给毛*君,本息早已结清,且多支付了数十万元给毛*君。在法庭的多次提示下,毛*君以我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对第二组证据进行质证。庭审后,合议庭组织我们双方调解,要我付260万元给毛*君。 针对合议庭在开庭时庭审偏向提示毛*君不予质证及庭后调解时偏袒毛*君,要求我支付260万元给毛*君的情形。我立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求内司委监督**中院依法公正审理该案。数日后,内司委要求**中院主审法官曾**携案卷汇报。

内司委经查阅案卷,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一审法院先立后审;第二,一审法院未向我送到举证通知书,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第三,一审法院主官副院长黄某染在毛*君未申请调取证据,且不符合人民法院取收集证据的情形下主动前往深圳,利用深圳**法庭向我收集证据,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第四,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全面,对我有利的事实不采信,对毛*君有利的则予以采信。据此,内司委建议**中院发回重审。曾**答应12月30日前合议发回重审,达到年底结案的审判目的。 发回重审的信息毛*君获悉后,毛*君到处找人拉关系走后门,不惜一切代价竭力维持原判。毛*君经高人指点:要想维持原判必须要内司委收回成命,否则无法跳过人大内司委的监督。毛*君首先找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何**游说内司委主任彭某雄。彭某雄答复称其不可能收回成命,否则人大怎么监督。同时声称**市人大只有陈**副主任和刘**主任才能改变内司委的决定,否则不可能收回成命。 何建军将该信息反馈给毛*君后,毛*君立即找到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的李**律师庭后代理本案拉关系。李**仗着与彭某雄的多年私交,再次游说彭某雄。彭某雄的答复与上次对何建军的答复一致。毛*君又经多方打听,听说**中院民二庭主管副院长胡某*的胞弟胡某墙是湖南**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于是毛*君立即找到胡某墙律师要求其出面代理协调该案。胡某墙按受委托后,胡某栋则主动找到陈某生副主任汇报该案,要求收回彭某雄的成命,维持原判。

陈主任明确答复支持和赞同内司委的意见,应该发回重审。 眼见无路可走,何建军又辗转找到陈主任,要求将该案维持原判,亦无结果。转眼之间,时间到了2011年**市人大、政协两会开会期间。更不知何故曾海利为何一直不将该案发回重审。开庭时,曾**反复强调12月30日前必须结案。而到了2011年1月18日,曾**为何还不将案件发回。直到1月23日,曾**回复市人大称立即发回重审。曾**的行为与其开庭时的讲法和对市人大的回复显然不一致,似乎刻意在等待什么东西?为毛*君拉关系提供充分的时间。 毛*君等人找彭某雄游说得到的答复:除非找陈**副主任和刘**主任才能改变其发回重审的意见。似乎是给毛*君以某种提示?找陈主任得到的答复是内司委发回重审的意见是正确的,应该得到支持。情急之中,毛*君、李忠华、胡某栋、胡某墙、何建军及其它十数个为毛*君帮忙和出谋划策的人想出了一个办法。找**市人大刘**主任签字,通过**市人大工会以赞助彭某雄妻子医疗费为名,达到让彭某雄口头建议发回重审,用行动否定语言表态,让中院揣摩意思,将刘新民主任的“请内司委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签字,经**中院办公室杨**于2011年1月30日拿回中院交给胡某栋副院长。曾**收到刘**主任没有具体意见的签字后。数次电话向彭某雄请示如何处理。年关已近,彭某雄未接电话。曾**又电话请示胡某栋,胡某栋明确指示曾**维持原判。**法院于2011年2月1日(农历12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我邮寄送达。2月3日我收到**市中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事实查明:毛*君以我提供的2009年2月16日的《借款协议》在一审中未提供,不属新证据,不同意质证为由不予认定。

同时中院判决理由认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已明确告知了我举证权利以及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通知书》是否送到并不重要。 自毛*君获悉人大内司委听取汇报后至二审宣判,毛*君前后动用数十人的人力,近百万的巨资用于活动。仅胡某墙的代理费用就达30万元之巨,其它如赞助之类的尚不包括在内。一审黄某染副院长则公开以**法院名义在**市区长期活动,要求维持原判,瞒天过海,以达到隐瞒办假案的事实。何建军则利用职务之便到处找相关领导游说。胡某栋更是毛*君的急先锋,向上主动找人大领导汇报要求维持原判,向下则明确指示办案,为难具体承办人曾**。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主官副院长带队办假案,诬陷良民。二审法院隐瞒毛*君质证事实,以《诉讼风险提示书》取代《举证通知书》欲盖弥彰。公安机关职责本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经侦支队长却上下撮合,到处拉关系提篮子从中牟利,干扰法院办案。律师则庭后代理违法受理案件,并收受巨额代理费用30万元。人大内司委听取汇报后,监而未督。**中院更无人大意识,无视人大。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严肃法纪。报告人特强烈请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报告人:卿某飞 2011年2月5日 卿某飞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及目的 备注 1 **法院证据收据 2010年9月29日毛*君提交证据,立案时未提交任何证据 2 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内容被毛*君添加篡改,且未提供原件质证 3 问话笔录 **法院主管副院长黄某染于2010年9月8日在深圳**法院对卿某飞调查问话,严重违反证据收集规则。法院调取证据首先需当事人申请,其次限于当事人不能收集的证据。 4 一审判决书 法院自己也认为卿某飞与毛*君借款事实不清 5 **法院受案通知书 2010年9月3日受理案件 6 **法院送达回证 2010年9月2日毛*君代理人收到受案通知书 7 **法院送达回证 2010年9月7日卿某飞共收到6份法律文件,但举证通知书未到 8 **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年9月3日做出 9 **法院送达回证 2010年9月1日毛*君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立先审,显然系假案 10 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0年9月3日毛*君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在后,裁定在前 11 送达回证 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受送达人“卿某飞、谢伟”签名为他人冒充,且无送达时间 12 二审判决书 二审隐瞒庭审毛*君质证的事实,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取代《举证通知书》维持原判 13 2010年12月20日报告

请求**市人大监督中院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