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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批

在一般情况下,技术进口经营者先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提交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经营者为了取得技术进口许可,需要报送两次文件、申请两次审批、走两个程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也需要审批两次。  在特殊情况下,即申请人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前,已签订技术进口合同的,申请人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也就是说,走一个程序就可以了,不必再走两个程序。然而,应当注意,技术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文件并不能简化,仍应依照《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各有关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同时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和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依照《技术进口管理条例》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对技术进口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前,最好不要先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因为其技术进口申请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不一定就会被批准;如果不被批准,将会造成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1230]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  外经贸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经贸委分别对技术进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外经贸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收到申请日。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外经贸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三)。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