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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李小姐在网上淘了不少东西,因为上班时不方便接收快递,她便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按照以往习惯,物业人员不签收,而是把包裹放置在物业处。下班后,李小姐去小区物业拿快递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李小姐认为物业需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物业表示没有责任。那么,这件事应该由谁负责呢?
司法解释
因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门卫或者小区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
如果业主有这类需求,物业公司也同意,双方应就快递如何代收、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
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按照惯例收取了快递包裹(多年如此都没有问题),这时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便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慎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即使对快递包裹予以签收,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无须承担包裹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李小姐应该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