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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维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的报告

请求维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的 报  告                       、

 受害人:黄某武,男,汉族,1988年10月09日出生。2011年02月21日死亡。住址湖南省**县***镇大湾村21组6号。 

受害人:黄某杰,男,汉族,,1987年04月05日出生。2011年02月21日死亡。住址同上。系黄某武之胞兄。 

受害人徐某艳,女,汉族,1990年09月23日出生。2011年02月21日死亡。住址湖南省**县下某桥镇徐家桥村6组28号。系黄某杰未婚妻。 

受害人王某林,女,汉族,1992年04月02日出生。2011年02月21日重伤。系黄某武未婚妻。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陈家桥乡望城坡村6组5号。 报告人黄某明,男,汉族,1959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县***镇大湾村21组6号。系黄某武、黄某杰之父。 

报告人邓某云,女,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黄某武、黄某杰之母。系黄某明之妻 报告人徐某字,男,汉族,45岁,住湖南省**县下某桥镇徐家桥村6组28号。系徐某艳之父。系徐某容之夫 

报告人徐某容,女,汉族,43岁,住址同上。系徐某艳之母。

2011年02月21日19时30分许,刘小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套挂“湘EB***2”牌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县***镇驶往长沙市方向,途径**县***镇庙山村路段时,与对向而来由黄某武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并致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武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林受伤、黄某杰当场死亡、徐某艳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决定成立“2.21”事故专案组,由县委副书记袁玉华任组长,指挥处理该事故。由于街坊群众传言是**县***镇派出所众多干警与刘小兵在伍志超家共同喝醉后开车从**县前往长沙市,且刘小兵称是***镇派出所副所长驾驶“湘EB***2”车辆肇事,给**县委、县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一度致该交通事故山重水路疑无路。为尽快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专案组前后多次与报告人方协调,由于案情存在重大疑问,协调未果。3月3日,**县交警大队邵公交认字[2011]第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小兵负全部责任,受害人不负责任。 鉴于对善后处理久无结果。2011年3月7日报告人到**县委县政府请求处理,恰逢湖南省徐副省长、中共长沙市委童名谦书记在**县召开现场会。孰料,袁玉华副书记却指令公安局长强力驱赶报告人,并发生肢体冲突。3月10日下午16时许,**县公安局发布破案公告,隐瞒刘小兵酒后驾车的事实,并对请客喝酒的伍志超刑事拘留,对刘小兵执行逮捕。对派出所同桌酗酒的事实避而不提。

 综上所述,报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维护法律的正义和严肃性,特请求党委政府尽快依法公正处理。   

报告人:黄某明 邓某云 徐某字 徐某容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