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甘某涛,男,汉族,出生于19**年*2月**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第2组2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5527,电话:156****8538(自己)135****1618(爸爸)。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周*飞,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9组37号,身份证号码:43052319******2599。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楠、男,苗族,小学文化,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杨*堂村8组8**4号,身份证号码:43052719******6313。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从重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23548.23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14日,原告和女朋友在西湖桥下散步聊天,被告刘*君、周*飞、杨*楠、黑牛等冲到原告和女朋友前面,勒令我们给他钱,原告不服气,被告们就动手打人,我奋起还击,将其中一个打到在地,这时候感觉身体被硬物刺中的,行动受阻,被告继续对我展开攻击。周围群众见我被抢劫,有哦的报警,有的加入抓获,结果当场抓住几个,直接送到派出所。原告伤经过治疗后,鉴定级别为九级伤残。被告刘益君已经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将自己应当的承担的部分全部赔偿到位,原告已经对他表示谅解,其他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请法院对其从重判处。
原告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请依法从重对其严惩;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甘*涛
2013-3-4
原告提供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原件
份数
页数
拟证明事实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否
否
1
1
主体资格
2
鉴定书
否
1
1
伤残级别
3
医疗发票
否
1
2
医疗费开销
4
交通费票据
否
1
30
交通费开销
5
鉴定费票据
否
1
10
鉴定费
6
病历资料
否
1
9
治疗情况
赔偿计算清单:
1、医药费16998.23元
2、陪护费150元×34天=5100元;
3、营养费:10元/天×17天=170元;
4、伙食补助费;12元/天17天=204元;
5、交通费:1000元;
6、后期医疗费:3000元;
7、伤残赔偿金:18844元/年×20年x20%=75376元;
8、误工费:180天×100元/天=18000元
9、鉴定费:700元;
10、精神损失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