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受伤 房主要担责吗?
装修房子本是件开心的事,可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今年1月,装修工人张明将房主刘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原因是张明贴瓷砖时受了伤。刘相很委屈,在自己房子里干活受伤,房主就得赔钱吗?
【案情】
2015年8月,刘相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贴瓷砖的活儿承包给了包工头孙飞。当年10月,孙飞安排装修工张明和另一人共同贴瓷砖,瓷砖的打磨机由孙飞提供。
2015年10月14日,张明在使用打磨机打磨瓷砖时,瓷砖碎片飞出,造成双眼和左面部受伤。
张明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左侧颜面部受伤、左眼球破裂伤、左侧下眼睑裂伤”。
张明住院花费16456.83元,自己支付了6000元,其他费用由孙飞支付。
2016年5月,张明伤情恶化,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13726.93元。
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明的面部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无光感,伤残等级为八级。
今年1月,张明将包工头孙飞和房主刘相一同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拉理】
庭审中,部分旁听群众认为,孙飞作为包工头带着张明干活,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刘相作为房主很无辜,不应担责。
但也有人认为,房主和包工头都应当负责。张明在为房主刘相提供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房主自然不能置身事外,应当给予一定的慰问补偿。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相与包工头孙飞系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如果不存在过失的话,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贴瓷砖不要求装修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刘相在定做、指示和选任孙飞施工上不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打磨机外无护罩,瓷砖碎片飞出致张明眼部受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院认为,被告孙飞在组织贴瓷砖过程中应当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并对施工现场安全实时监管,其疏于监管,防护措施不到位,具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张明本身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意识,其在打磨瓷砖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左面部受伤,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酌定由张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孙飞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相不承担责任。法院宣判,孙飞支付原告张明各项赔偿共计114854.44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