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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七天加班费怎么算?别以为就一定要给加班费!

一、春节为什么是七天假? 今年春节,休假的时间是年三十到年初六,一共七天假。之所以是这七天,是因为法定的节假日是三天(年初一、年初二、初三),而年三十是调2月11日周日的休息日,又因为初二、初三是休息日,所以这两个周末休息日后挪,则初四、初五实际是休周末的假,初六则是其中2月24日周六的调休。 二、如果春节的七天内涉及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 (一)法定节假日年初一、年初二、初三上班,工资按300%计算。 也即这三天的加班费是以平时的月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3倍,假设月工资2175元,则计薪日(注意,是计薪日,而非工作日、更非自然日)的日工资为100元,则每日的加班工资(注意,这里说的仅是加班工资)为300元。 (二)年三十、年初四、初五、初六上班,按200%计算。 则每日的加班工资为200元。 大家明白了吧,过年放假期间,年初三和年初四加班,加班费是不同的。 依据如下: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下简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是不是春节加班,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 一般情况下,是需支付加班费的,但下列三种情形,可能无需支付加班费: (一)特殊工时制下,可能无需支付加班费(标准不一,请耐心看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特殊工时制下,如果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的,在综合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无需支付加班费(实际上,关于这个规则,并未得到各地认可)。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即使存在加班的情况,也无需支付加班费。上述规与各地的规定,多有差异。 1.综合工时制的,各地多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需支付加班费,比如广东、北京、上海; 2.但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则各地有又不同。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致,即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但上海的规定就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广东、北京的条例规定完全不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即不定时工作制也一样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非全日制工作时数的限制,如超过了工作时间,如仍认定属于非全日制,并不合理; 其次,关于非全日制节假日的工资支付,有些地方有明确的规定,并非以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则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三)年三十、年初四、初五、初六安排上班,但安排了调休的。 这几天本身就是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如不付加班费,也可安排调休。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