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具体判定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故意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2. 过错行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 逃逸行为: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 破坏现场行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 不立即停车行为: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 未及时报案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
负全部责任。
7. 交通意外: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