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因为受伤住了一个月的院,还影响了收入,我能获得哪些赔偿啊?为什么我的误工费法官没有按我的诉求支持?”
“法官,我的车刚买不到一周,临牌都还没换下来就发生了事故,好好的新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我应该怎么维权啊?”
立冬已过,北方地区持续降温,开车成为许多人出行的第一选择。但在早晚高峰,开车的途中,难免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谁可以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同时在事故发生后的起诉及诉讼阶段,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别慌,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你需要知道这些:
谁可以主张权利?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向谁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方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员系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司机,原告还可以将对方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车辆为挂靠车辆,可以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不涉及伤残或死亡时,受害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除了以上项目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
上述权利如何举证?法院如何审理支持?
医疗费: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进行核算,对医疗费发票中个人支付的金额以及自费药等予以支持,未实际发生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证据审核重点:发票抬头中的姓名、发票下面的日期、计算金额是实际支出金额、自费药以及外购药要有医嘱予以佐证。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中显示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地区100元/天)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北京地区目前标准为50元/天)。营养期证据审核重点:诊断证明、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护理费:诊断证明中有“需护理”字样或者鉴定意见中有护理期。
1. 有护理费发票和护理协议的凭票据支持;
2. 无发票及协议的,按照家庭护理情况酌定,具体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条件确定护理费用,北京一般情况为100-200元/天。
误工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计算方式为因务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据审核重点:1.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事故发生前6个月以及当事人主张的误工期间的工资银行流水;2.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经手人以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需要提交收入减少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来予以作证。同时,对于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主张的误工费,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北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范围内酌定;对于超出退休年龄的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仍从事劳务雇佣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对于其主张的因伤减少的劳务收入,应予支持。
交通费:当事人需提交正式的票据,法院结合当事人就医次数、距离远近、乘坐合理交通工具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计算。
残疾赔偿金: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为: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伤残赔偿指数*20年(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中,对于扶养年限的起算日期是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额。证据审核重点:户口本、亲属关系等证明、死亡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等。
丧葬费: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个月。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并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进行酌
定,一般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九级伤残10000元,以此类推。
车辆贬值损失:为避免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法院目前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如仅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损失,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功能性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衣物、手机费等):凭当事人提交的票据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财产损失进行认定。
京小槌提示
在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虽然交通事故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但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供稿:密云法院
原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文告诉你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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