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一般违章?[交通事故]
案件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l )死亡l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l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l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2020 年9 月22 H“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133 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办理交通案件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便不成立犯罪。但这会导致定罪的不均衡。例如,甲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31 万元,但他最多只能赔偿几千元,因而成立交通肇事罪;乙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310 万元,但由于他具有赔偿能力,只要他已经赔偿的数额超过了280 万元,便不成立交通肇事罪。这种使国民形成不公平感觉的解释,难免受到非议。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的区分,以正确区分刑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为前提。如前所述,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110” 后迅速逃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 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因为行为人逃逸导致事实不清,在刑法上也必须适用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将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当作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