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员应签名或盖章。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 1、交通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或损失不足1000元,不足200元;,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⑴、当事人或者故意损坏、现场,毁灭,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
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 1、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罚款、吊扣驾驶证、、)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证: 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3、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四)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以象人院提起。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 、、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费。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什么是一般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进行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如果对有异议,可于三日内申请复核。 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 1、遭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发生了一般的交通事故,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值班的民警接到报案,就需要立即的前往现场来排查调查,紧接着就是需要对于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大小作出明确的认定划分,最后还是需要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