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法小课堂 | 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主体责任承担应如何划分?[交通事故]
综合鉴定意见,桓台县法院酌定甲医院对张某因该次医疗损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15%的损害赔偿比例。 焦点二、甲医院赔偿时是否应先行扣除四原告已得赔偿款。 桓台县法院认为,四原告所得赔偿款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协商所得赔偿费用,该赔偿系四原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分,独立于本案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甲医院辩称应先行扣除四原告已得赔偿款后按比例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医院赔偿四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 法官后语 交通肇事行为与医疗过错行为,两个侵权事实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按照具体损害结果确定死者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其次,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最后,“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当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