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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1种轻微交通事故承担全责!赶紧收藏起来吧![交通事故]

     行车上路   碰碰刮刮是在所难免的   那么,发生事故后   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呢?   下面这21种轻微交通事故承担全责▼   1、追撞前车尾部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2、强行变更车道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3、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和第三十八条(三)“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4、不按规定倒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5、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和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6、遇到障碍物不礼让的情况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7、车辆闯红灯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三)项“红灯亮时,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规定。      8、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      9、逆向行驶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之规定。      10、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11、超越正在左转弯车辆的情况,超越正在掉头车辆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12、从右侧超越前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13、行经危险路段时超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 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 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14、掉头车辆不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15、溜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16、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17、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18、货物遗洒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19、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20、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乘车人员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驾驶员对车上人员可能危及车外他人安全的行为负责,如果未尽相关义务,未提醒车上人员从右侧下车,开车门时应注意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上下坡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这么齐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资料   大家赶紧收藏起来吧!   信源:铁岭县交警编辑:宋炯责编:安阳审核: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