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1种轻微交通事故承担全责!赶紧收藏起来吧![交通事故]
14、掉头车辆不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15、溜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16、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17、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18、货物遗洒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19、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20、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乘车人员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驾驶员对车上人员可能危及车外他人安全的行为负责,如果未尽相关义务,未提醒车上人员从右侧下车,开车门时应注意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上下坡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这么齐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资料 大家赶紧收藏起来吧! 信源:铁岭县交警编辑:宋炯责编:安阳审核: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