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的女子自己摔倒了
明明没有撞到
几米外的两辆违停车也要担负责任
这是为何呢?
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原告控诉:违停车遮挡视线看不清路况
去年11月17日中午十二点多,市民褚某驾驶电动车送孙女上学,沿横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虹兴桥南侧路口时,褚某观望了一下路口。当时北侧没有来车,南侧有两辆车停在东侧非机动车道上,遮住了褚某的视线。
褚某没有过多停留,便向北右转弯行驶,就在这时,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驶过,褚某迅速避让,导致她和孙女二人摔倒在地。褚某因为伤势较重,在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花费105608元,扣减农保报销6848元,自行支付98760元。
被告辩称:距离较远不可能干涉到行人
出院后,褚某将事发当日停在路边的两辆违停车车主,及相应的两家车辆投保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褚某认为,车主王某和孙某二人没有按照规定把车辆停放到合适地点,不仅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也遮挡了自己的视线,他们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主王某辨称,11月17日上午九点多,他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虹兴桥附近找一名老乡,将车子停在虹兴桥南面一点的交叉路口南侧路牙上。王某认为,车辆停放地点与事故发生地相距二十多米,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其违停并无任何关联,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另一辆违停的小客车车主孙某也描述了当日的具体情景。通过二人的描述,与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事故现场图无异。
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而原告强行右转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两辆机动车的违停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所以违停车辆根本就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官说法:责不可免违停车共担次要责任
经过靖江法院审理,由于原告褚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过错责任较大;被告王某、孙某未按规定地点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两辆车分别在被告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总额已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延伸解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