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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处理要遵循哪些原则(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

事实婚姻处理要遵循哪些原则(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

一、事实婚姻处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有规定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未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就以夫妻的名义在一齐生活,社会公众也夫妻对待。处理事实婚姻,对于子女扶养,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的义务权利,应比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看你们构成事实婚姻的时间了,

一、事实婚姻就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就开始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有子女、群众都认为两个是夫妻等)。二、“法院怎么处理”不太理解,如果达到事实婚姻要件,那么与法定结婚是相同的。如果达不到,就是同居关系而已,没什么需要处理的。三、如果是想要离婚什么的,请参照一下婚姻法,属于事实婚姻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四、具体的情况,还请说明后方便解答。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要看到了什么程度才行,要是两人只是经常在一起,不是一起生活,这样很难确定你的事实婚姻存在,事实婚姻要以建立家庭生活在一起或者生有小孩这样才有依据,在法律上才可以认可。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

现行《婚姻法》中,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刑法》的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中,有条件地认为事实婚姻的存在。事实婚姻是指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可构成重婚罪。

那是很早前的叫法了,现在没这个概念了我国新的婚姻法里已无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以前老的〈婚姻法〉里是有过从86年到94年2月1日之间同居的两人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按照新婚姻法,94年2月1日以后没领结婚证而同居的,根据婚姻法解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一概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93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离婚需要向法院起诉。

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详细可参考法治中国 律师 网的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