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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偷赠异性财物 法官:赠与无效如数返还

基本案情甲和其丈夫乙结婚后,乙在外经商,甲相夫教子,日子过得美满幸福。

      后乙在外结识了异性丙,并与其交往多年。

      其间,乙多次通过银行和微信给丙转款,累计50万元。

      乙与丙的关系及转账情况被甲知悉,乙不但没有回心转意,还恶语相加。

      甲遂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乙赠与丙50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丙如数返还。

      在庭审中,丙称涉案款项系其向乙的借款,并提交了乙出具的收条,证明借款已偿还。

      然而,乙未到庭说明情况。

      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仔细剖析案情、审查证据,结合丙和乙的特殊关系、丙的经济条件及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丙仅提交收条、缺少转账记录相印证等因素,对丙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案件结果法院认定乙和丙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和第三人乙的50万元。

      丙表达了愿意分期返还的意向,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至此,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本案的焦点是乙对丙的赠与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该赠与无效,从法律规定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原因。

      一、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针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的赠与合同,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三、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