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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争取考虑因素)实践中,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情形可能很难实现完全列举,但可以采取反向排除的方法,总结哪些因素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排除适用本条规定。

      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下列情形应当纳入考量范围之内: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难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侵害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甚至威胁生命,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第四,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记录,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就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中发现一方有家暴行为或家暴历史的,一般不会考虑判其直接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