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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两种形式:1.自认认定。

      即夫妻双方同意认可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

      2.推定认定。

      即非举债的夫妻一方不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时,由法院进行一般理性人审查,符合共同债务构成要件的,推定认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此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该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否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债一般分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亦存在根本不同。

      因合同之债导致的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相对方在与夫妻一方产生债权债务时,基于市场风险意识及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可以选择要求以共债共签等形式规避风险,从而亦保障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即使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之债中没有“共债共签”,但只要举证该合同之债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亦可推定该合同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均是合同之债,例如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所负共同生活债务;因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等所负的生产经营性债务。

      侵权之债一般系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行为往往是偶然发生的、无法预料的。

      当侵权行为是由夫妻一方实施而没有双方共同合意时,就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本身的情况,审查该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同时结合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综合认定该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上不难看出,侵权之债较之合同之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对应更为严格、谨慎,在价值倾向的侧重点上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