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
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做为执业14年的婚姻家事律师,见过很多因为孩子而闹的不可开交,也见过因为不想要孩子而闹到法庭,前者法官会结合多方便的原因综合考虑,后者会因为孩子法官直接判不准离婚。
能不能离婚的相关细节是什么样的呢?请看详细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以)》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在正常离婚案件中,法官会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陪伴孩子情况、受教育情况、生育能力、父母是否可以协助抚养孩子等多方面,综合衡量哪一方的条件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并判由该方抚养孩子。
以上每一个单一条件均非是决定性的,比如收入高的一方并不一定就获得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按照最有利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