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的抚恤金,孙子能分吗
爷爷的抚恤金,孙子能分吗
案例:
某退休老人去世后,单位发放了一笔30万元的抚恤金,老人父母、配偶均已去世,生前有一儿一女,但儿子已去世,老人生前与孙子共同生活。孙子是否可以分得爷爷的抚恤金呢? 死亡抚恤金是指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所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与精神双重慰藉之作用。司法实践中抚恤金纠纷屡见不鲜,但我国法律对抚恤金的发放并无明确规定。在对抚恤鑫进行分配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抚恤金的性质。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构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可得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所有。而死亡抚恤金的产生是基于死亡这一事实,既非死者生前可以获得的财产,也非死者生前实施的某些行为可确定的期待收益。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不是死者本人,而是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孙子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爷爷的抚恤金;即使爷爷生前留下遗嘱,表明其死后的抚恤金归孙子所有,该遗嘱内容亦是无效的。
那么,死亡抚恤金应当如何分配呢? 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规定,在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检索参照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的统一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及案例中体现的审判原则;(三)市高院的书面指导性意见或市高院推荐的参阅案例。 在有关抚恤金的参考案例方面,北京市高院推荐抚恤金分配案例为苑氏四兄妹继承纠纷上诉案,该案例参照适用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依规定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则进一步细化了抚恤金在上述发放对象之间的分配比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该《条例》仅适用于军人,但民政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也参照该条例,而北京市高院亦认为死者为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民警察之外的群体,其近亲属分配抚恤金时亦可参考该案例。 在发放对象之外的人,例如我们案例中的孙子,是否可以分得适当份额的抚恤金呢? 北京市二中院在一份判例中,除了上述发放对象,亦将对死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和死者共同生活的孙子女作为发放对象。细究起来,这并不难理解,孙子女作为与死者一起生活的近亲属,可推定其对死者承担了较多的扶养责任,并且由于双方长年相互依赖、扶持所形成的深厚感情。因此,对于祖辈的逝世,孙子女亦遭受到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可适当分得死亡抚恤金。 总的来说,抚恤金并不是遗产,其发放对象一般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原则上是均分,但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死者生前与之共同生活、承担扶养义务等发放对象。其他近亲属,亦可视死者与其亲疏关系以及相互扶养情况以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收入状况等综合考虑。 因此,在北京地区来说,爷爷的抚恤金,孙子一般是不能分的;但是如果孙子与爷爷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之责,亦可分得一定数量的抚恤金,但比例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