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继承权
案起缘由
在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谢某某与被告沙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唐某甲系唐某乙、谢某某的孙女,即被继承人唐某丙(唐某乙、谢某某的儿子)的女儿,唐某甲与沙某某系继母女关系,唐某乙、谢某某与沙某某系翁、婆媳关系,沙某某与张某某系母女关系。沙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丙于2016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唐某丙于2017年7月9日病逝。被告张某某以被继承人唐某丙继子女身份主张继承权。原被告双方因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原告方认为,继承人应为三原告和被告沙成兰,不承认被告张某某的继承人身份。
被告方认为,2016年11月21日,沙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丙登记结婚,与沙某某婚生女张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彼此之间存在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被继承人唐某丙于2017年7月9日病逝,张某某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槌落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可见,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谢某某、被告沙某某均属被继承人唐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依法都享有继承权。被告张某某因其母沙某某与被继承人唐某丙登记结婚时已成年,且与被继承人唐某丙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故被告张某某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获得法定继承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驳回了被告张某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