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舒某燕,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27日,户籍所在地:某州省**县**镇地朗村地朗组,身份证号码:5*2626***88****,电话号码:139232*5 4*9。
被告:卿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3月11日,户籍所在地:湖*省新*县新**镇**铺村10组10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14**,电话:189 11** 86**9.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经商时认识, 20**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吸毒成瘾,戒毒三次都无法成功,由于被告吸毒成瘾,将家里的钱全部花光,无法生活下去。在毒瘾发作时还对原告以及原告的家人采取家庭暴力,有鉴于此,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舒某燕
2016年5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