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34则裁判要旨[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海某公司与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折价、拍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10、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裁判规则】: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问题 参考案例11、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沪01民终1538号 【裁判规则】: 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惠某公司与泉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视为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已有约定,从而把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延展阅读】:曾某某与盛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审判实践中,工程价款支付问题是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结算文件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结算文件时,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初步合意。因此,结算文件的合法性至关重要,而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与结算程序有关。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手续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的应允许发包人委托审计,否则同样将造成结算拖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发包人委托相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视为承包人认可审计报告。发包人请求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12、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 【裁判规则】: 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不成立 【裁判要旨】:! 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兴某公司与恒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交付竣工资料义务与发包方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阻却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该约定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交付竣工资料作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未交付竣工资料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但仅是约定承包方逾期未交付竣工资料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未付工程价款中扣减,并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付款的条件应当认为双方未就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同等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发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支付工程价款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13、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郭某某与林某公司、张某某、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与当事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下,案涉工程虽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程价款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合同无效后进行折价补偿的情形,对“参照合同约定”应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处理,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则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参考案例14、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民再74号 【裁判规则】: 承包人因设计变更未完成固定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15、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10民终164号 【裁判规则】: 以汇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可以汇票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同时持票人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如果持票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失衡的匡正,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的债权。另一方面亦是对承兑汇票这一支付方式的一种限定,让汇票支付回归支付本意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参考案例16、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 【裁判规则】: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参考案例17、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华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 【裁判规则】: EPC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工程款时,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为总承包商 【裁判要旨】: 案涉《合作协议》的承包模式为 EPC总承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为提供合同约定的所需设备、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实际由业主方履行的情形下,总承包商应当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体。 参考案例18、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渝民终796号 【裁判要旨】: 发包人、承包人就
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 参考案例19、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黑民终459号 【裁判规则】: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较多。一旦产生争议,在数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哪份合同作出裁决,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影响较大。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不同的多份合同,可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履行各合同权利义务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四)工程司法鉴定纠纷问题 参考案例20、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宁01民初18号 【裁判规则】: 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应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西某公司与德某公司、某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出具不明确的意见,不能据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明确其意见,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否则应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机构进行处罚。 【延展阅读】:某中心与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同时,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亦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争议部分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参考案例21、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 【裁判规则】: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应综合根据施工情况、验收情况及鉴定结论等案件事实合理确定 【裁判要旨】: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五)实际施工人权益问题 参考案例22、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裁判规则】: BT项目模式中的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负有对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责任 【裁判要旨】: 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 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 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 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 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23、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青民再13号 【裁判规则】: 缺乏直接证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六)诉讼程序问题 参考案例24、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裁判规则】: 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案例25、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裁判规则】: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参考案例26、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裁判规则】: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参考案例27、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吉民辖终10号 【裁判规则】: 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参考案例28、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鲁民辖终138号 【裁判规则】: 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参考案例29、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裁判规则】: 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2.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实际执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3.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该条款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该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参考案例30、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裁判规则】: 对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参考案例31、牡丹江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参考案例32、陕西某公司诉山东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826号 【裁判规则】: 重复起诉中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请求的认定 【裁判要旨】: 1.法律事实是从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客观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提出的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不同的结论。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应当是指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以及请求权的属性不同,两次诉讼的裁判结果也应当不会相互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则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 参考案例33、湘潭市某某公司诉广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1宕 【裁判规则】: 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拒不提交证据的民事制裁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二审经法院释明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后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导致案件改判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证据予以采信的同时,对其再审才提交证据的行为给予民事制裁。 参考案例34、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裁判规则】: 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